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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婚宴上陪酒醉酒身亡 家属起诉新人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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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9 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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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08: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国法院网讯 (张维生 陈玉琼)今日,新疆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保在婚宴中陪酒,因饮酒过量而醉酒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2年10月2日,朱友、彭艳为其女儿朱梅、女婿陈小语在伊宁市某饭店举办婚宴。婚宴中,朱梅、陈小语向客人敬酒时,由马又林等人跟随其后陪酒。马又林醉酒后,朱梅、陈小语为其安排了房间休息,当发现马又林因醉酒呕吐脸色不对时,又将马又林送往医院治疗。因错失救治最佳时机,马又林最终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马又林死亡后,其近亲属与朱梅、陈小语就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梅、陈小语、朱友、彭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39169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马又林在参加被告朱友、彭艳为被告朱梅、陈小语举办的婚宴中陪酒,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被告朱友、彭艳作为婚宴这一特定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被告朱梅、陈小语作为婚宴陪酒人的受益者,未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负有过错,对由此给马又林的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马又林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既应当对自身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在陪酒过程中不能自我控制,导致饮酒过量死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小语、朱梅与马又林系朋友关系,对马又林饮酒量的认知程度要高于被告朱友、彭艳,其安全注意义务和损害结果发生后的过错责任也应高于被告朱友、彭艳。故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在四被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中,被告朱梅、陈小语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伦友、彭春艳承担40%为宜。法院遂判决:马又林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96180元的60%即177708元,由被告朱友、彭艳赔偿40%即71083.20元,被告陈小语、朱梅赔偿60%即1066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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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4: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建议你去找法网 网站去问下哪里的律师  只是想帮助你 提供一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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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5: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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