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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 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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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9: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6月21日,南京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事发时,两个女童的父亲因涉毒正在服刑,她们的母亲也有吸毒史,并已失踪数日。就在此事发生后不久,网络上曝光了一组小女孩赤身躺在南京马路边抽烟乞讨的照片,令人吃惊的是,她的父亲就在身旁。       

        接连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人们在震惊、悲痛之余,发出质疑:法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何没能保住两个幼童的生命和女孩的尊严?如何才能预防此类事件重演?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如何撤销?撤销后又该怎么办?

  撤销资格:法律已有相关规定

  南京幼童饿死事件发生后,5位律师曾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及妇联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这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乐某的监护资格。

  “我们在7月15日收到了回复,4部门都称‘信息无法提供’。”申请者之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对结果表示失望,但她对这样的答复并不意外。“我国现行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资格(以下简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王玉琴说。

  王玉琴所说的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中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则规定了法院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没有前述人员,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规定也被视为目前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晶晶分析,尽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已确立多年,但这个制度一直处在沉睡状态,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极少。她还指出,法律对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未成年人能否获得有效安置不明确。此外,还缺乏明确、具体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将这些予以补充和完善,制度才有可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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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09: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完善法律:唤醒沉睡的制度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看来,制度之所以沉睡,还需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寻找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个条文,徐国栋指出:“以‘履行’来搭配‘权利’未免不当,这种语法上的含混反映了认识上的混乱,显示出立法者未能准确区分监护权到底是监护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抑或二者兼有。不精准的法律规定,给司法适用造成了诸多困难。”从法理角度而言,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将监护理解为权利,导致实践中司法对逃避监护义务者无可奈何,致使一些本该得到监护人保护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正常、合理监护。

  徐国栋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监护当作权利,最重要的原因是未将其与亲权分立。“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唯一目的。而监护则是为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子女而设置的,它是一种纯粹的义务或职责。在亲权与监护分立的国家,当司法认为对子女的成长有积极意义时,可以在必要时指定第三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即将亲权人和监护人分开,并由专门机关负责监督。”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也表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不同,前者只规定监护,而后者则将监护、亲权分别立法。“可以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上对亲权和监护分别立法,并将监护制度置于亲权制度之后,作为亲权的补充和延展。”李洪祥建议。

  此外,王玉琴认为,除了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之外,还应修订收养法,尽快出台儿童福利法,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时,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在完备的法律体制下,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才能被彻底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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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6 09: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更新观念:设立国家监护制度

  对于这些急需社会关爱的未成年人,撤销其不称职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只是开始。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安置未成年人?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未成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由于受到意愿、人员、经费等因素的影响,实行起来收效甚微。据媒体报道,2011年3月,广州番禺碧桂园小区的11岁男童邓某被其父虐打致死。在该事件的影响下,小区业主成立了广州首个社区关爱儿童中心——广碧关爱儿童中心,并通过派发儿童保护手册、号召邻里监督、组织义工参与等形式维护儿童权益。但中心成员在实践中发现,爱心人士和爱心组织只能是一个软性补充。“别人家打孩子,邻居不方便插手,警察也只能劝阻,没权带走孩子;即使带走了孩子,也没有单位接收。”该中心负责人表示。

  “很多案例都已经表明,只有依靠政府介入,搭建一个救助系统,方为治本之策。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人们要认识到,孩子不仅是家庭的,还是社会和国家的。”

  佟丽华理想中的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应该由民政部门设立,拥有必要的居住条件和必备的生活物品、了解未成年人的专业人员、类似于家庭的温暖氛围、国家拨付的充足资金保障以及宽松平等的准入条件是其基本形态。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孩子就是寄养在家庭里的未成年公民,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政府理应接手。“当然,只有在完善孩子求学、求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由政府接手监护才具有现实可行性,国家监护制度才具有建立的基础。”

  王玉琴则提醒重视监护人监督制度的建立。“只有早发现、早应对,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居委会、村委会在这方面有天然优势,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很有必要。只有监督制度落实好了,国家监护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今年5月,民政部印发通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以指导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活动,督促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并倡导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为其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国家监护制度能否从理想变为现实,我们将持续关注。

      (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王 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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