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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完善便民措施 规范接待工作——县检察院司法便民源于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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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2: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又是忙碌的一天,这已经是我今年接到的第78个阅卷预约电话了!”近日,县检察院案件管理科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小陈对记者说。今年以来,县检察院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司法便民为主导,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细化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极大地方便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来院办理各项相关事宜。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该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看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所有案卷,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这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县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科长祝丛枫解释说。

  为迅速贯彻落实新规定,今年初,县检察院就开始着手完善各项司法便民措施,从程序细节着手,规范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以来,该院共接待辩护人77次,接收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材料3份,安排律师阅卷72次,接待其他辩护人阅卷2次。

  首先开通电话预约平台。通过该院外网公布预约电话83555103,律师或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预约电话向该院案件管理科进行阅卷预约,案管科及时进行预约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同时县检察院还在全省首先启用了电子阅卷系统。该系统具有案件标签、重点页面筛选、识别摘录并对摘录内容进行汇总的功能,启用之初是为了方便办案人员阅卷、提审、出庭示证,以提高办案质量和透明度。目前,该系统已经向前来阅卷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凭工作人员提供的阅卷账号登录平台即可查阅其代理的案件卷宗并作摘抄或打印。“过去要花大半天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如今只需要半个小时即可完成,电子阅卷方便、高效、安全,相对纸质阅卷模式,有利于维护我们律师的诉讼权利,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一位刚阅卷完毕的律师对记者说。

  此外,检察院还将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查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和听取意见等事项的接待,统一归口于检察院案管科,同时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避免对阅卷的干扰。最后,采取事后跟踪监督模式对承办部门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情况进行监督。按照事后跟踪监督模式,案件承办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的,案管科予以备案登记;届期仍未答复的,予以预警督促;超期答复或期满仍未答复的,予以通报。

  “做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既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是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有效途径。”该院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的纪检组长葛震伟介绍,“下一步,我院将不断结合工作实际,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另一方面要将更多的司法便民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娄伟杰 通讯员 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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