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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商铺层层转租租金无从着落 法院判决“二房东”承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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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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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0: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9月上旬的一天,江西人俞某拿着一份民事判决书,垂头丧气走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大门,一脸的委屈和无奈。

       案情回放:

  2011年初,俞某在宁波江东向汤某承租了市区一间商铺,经营手机维修,彼此书面约定了3年租期和租金等事项。俞某承租该商铺没多久,便转租给了堂兄;半年后其堂兄又将商铺转租给一位同乡;没多久,同乡又将商铺转租他人。

  这期间,这些商铺使用人依俞某的要求,按时将租金汇入房东汤某指定的银行卡上。然而,最后那位商铺使用人未交纳2013年上半年租金,便离开宁波回了东北老家。房东汤某因租金无着,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俞某支付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3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俞某则认为自己不是店面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在今年1至6月份虽未实际使用涉案商铺,但没有证据表明,其转租商铺时得到过房东汤某的认可。因此,当商铺实际使用人未支付租金时,汤某依昔日与俞某所签租房协议向俞某索要房租金,并无不当。

  近日,法院判决俞某支付2013年前6个月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房屋承租人只有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方可转租房屋,若未经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还要依约向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俞某如果在2013年上半年确未使用过商铺,则可在向房东支付租金之后,向商铺实际使用人追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周国云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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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相对性  发表于 2013-9-1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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