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网购环境下“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备受关注。28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的关于修改后的消保法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协会、网络平台提供者等多专家对法律的网购条款进行答疑解惑,帮助人们厘清对法律条款的理解。
释惑一:“7日内无理由退货”不仅限于“网购”
修改后的消保法增加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当然,该条款同时也列举了一些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指出,媒体和公众更多地把对这条规定的注意力集中到“网购”上,其实,这一条还针对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或远程购物。
修改决定公布后,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我是不是可以7天换辆汽车来玩儿?”聂林海说,这就混淆了现场购物和非现场购物的界限。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只限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等,这个“等”应该是指远程购物。因为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仅凭视频感觉好,就决定购买,等商品到手后,手感、质感完全不一样,甚至大小也不一样,容易后悔,因此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释惑二:退货“无理由但有条件”
针对舆论中出现的“无条件退货”表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正确表述应该是“无理由退货”,因为该条款中其实有一个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对此,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认为,由于消费者的过失导致商品价值贬损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应当保存完好”在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应该有一个细致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和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认为,“应当保存完好”是指的商品本身完好无损。比如买鞋,穿过了、有磨损了就不能退货。但商品拿到手以后,要确认里边东西到底怎样、质量如何,必须拆了才知道。因此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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