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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间因公打架致伤属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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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2: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车间因公打架致伤属工伤吗?
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20131204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俐
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受伤.jpg
王先富案情回放:
  高某系台州某阀门公司的操作仪表车工。去年10月,高某工作时与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徐某夺过高某的游标卡尺,将其左眼戳伤;高某伤后拿来铁棍殴打徐某。后高某经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今年5月,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高某之事故伤害不属工伤。高某不服决定,将人社局和阀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由于高某受伤程度为重伤,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高某人民币75000元。
  最终,法院考虑到徐某已入狱服刑,原告的赔偿款未能实际到位,为切实化解矛盾,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用工单位于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了原告25000多元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构成工伤须满足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本案的发生时间及发生地点均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中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履行工作职责是“因”,暴力伤害是“果”,这种因果关系应该为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虽与其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即起因是因工作与同事发生矛盾,但这种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从原告与徐某发生肢体冲突起,事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已转变为一种为泄愤而进行的斗殴。
  工友之间的斗殴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只有合法、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才能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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