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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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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0: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劳动维权专辑
20131208 宁波日报
资料提供:慈溪市人民法院
董小军 通讯员 黄金锦 王颖
超过六十周岁再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
  周某退休后应某通讯设备公司邀请,出任公司行政管理副总,月薪8000元,双方约定工作期限为三年。两年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将其辞退,并拖欠了部分工资。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其已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周某认为,公司应补发拖欠的工资,而且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辞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辞退劳动者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就用人单位而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者;就劳动者而言需要符合法定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如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因周先生超过了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仲裁部门依法不能受理。如果周先生已享受了养老保险等,其与公司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周先生原先就是该公司员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那么周先生即使超过60周岁,双方之间的劳动劳动关系仍存在,公司理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双方无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公司必须向周先生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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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0: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劳动维权,应做哪些准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相关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劳动者保护自身利益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劳动争议案呈上升趋势。但作为劳动者,如果真的要上法庭(包括劳动仲裁庭)打官司,也非易事。为此,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建议,劳动者应做好相应准备,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这对于在争议中取得有利地位非常重要。
  首先,劳动者必须树立法治意识, 改变以自己的意愿解决矛盾的思维。
  在现实中,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无权无势无钱,真的打官司肯定打不过财大气粗的老板。此外,不少劳动者比较看重地缘关系,在遇到问题时,更愿意召集老乡、工友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不理智的方法与用人单位争吵,其结果不但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因此触犯法律,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劳动者首先应该树立法制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应的仲裁和诉讼。
  其次,打劳动官司,需要了解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有关程序,作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施仲裁程序前置,即发生劳动争议时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劳动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才受理。所以劳动者必须有所准备,经过仲裁后,如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再到法院起诉。但如果遇到企业故意拖延时间,会比较麻烦。因为有少数企业即使对仲裁结果找不出问题,为了拖延时间,也会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到法院,甚至再上诉到中院,全套程序走下来,劳动者有可能被拖得精疲力尽。
  最后,在需要和必要的时候,可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要求劳动者完全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合理运用诉讼权利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益并不现实。加上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本身是一个程序性非常强的活动,因此,如果没有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帮助,劳动者很可能无所适从,最终因不能提供有利证据,未能明确表述自己的诉请等原因而败诉。建议劳动者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时,聘请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代理人包括部分律师,他们在帮助劳动者维权时,会提出不合法的诉请,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增加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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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0: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劳动维权,如何提供证据?
  小小上岗证,起了大作用
  林某在杭州湾新区的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不久的一天,林某根据老板要求去某电器厂调换转账支票。在回公司途中,林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让林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能够按工伤待遇标准获得赔偿,林某向慈溪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林某向法庭提供了公司发放的上岗证作为证据,但被告称,其曾发布通知,公司客户和中间商也可领取上岗证,作为进出公司时的通行证使用。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持有的上岗证,系被告发放,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公司虽辩称客户或中间商也有机会获取,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的“上岗证”系以客户或中间商的身份领取,且又未能证明关于发放通行卡通知的存在。据此,法院确认林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林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据。公司发放的上岗证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再结合林某受命为公司调换转账支票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值得提醒的是,虽然劳动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劳动者在日常工作时,要有意识地收集一些书面材料,如工资单、考勤表、登记表、社保缴费单、招聘广告、业务往来单据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材料都可能成为有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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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0: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成为获得赔偿的依据
  刘某在一家轴承厂工作,一天上班时意外受伤。当时劳动部门认定刘某属工伤,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作出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八级。
  刘某结束治疗后,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获得工伤待遇标准但被公司拒绝。为此,他向法院起诉,判令公司支付补助金和补偿金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7万元。
  
  [说法]
  遭遇工伤事故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非常重要。在这起案例中,刘某之所以成功获赔,与其当初按照工伤认定程序,申请鉴定并取得明确结论有直接关系。他在受伤后,迅速到劳动部门备案,而后经劳动部门审查认定为工伤;在治疗终结后,刘某又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认定,这为其顺利获得明确具体的赔偿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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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0: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典型劳动案例之一
  部门经理签字,加班依据充足
  [案情]
  徐某2010初到杭州湾新区一家公司工作,先后任车间主任和采购员。去年7月,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17天和延时加班136小时的加班工资共1万余元,并提供了证据:部门经理签字的加班审批表。但公司称,这份审批表是部门经理单独签字的,公司早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加班审批表须经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两人签字才有效。徐某为此提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徐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慈溪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加班事实存在,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说法]
  首先,部门经理单独签发加班审批表的行为,即使违反了公司关于审批表需经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两人签字的要求,但部门经理作为徐某的直接领导,代表公司对徐某进行管理,其对加班审批表的签字,具有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公司应对部门经理的签字行为承担法律效果,即部门经理对加班审批表的签字应视为公司对徐某加班的安排。其次,徐某提供的加班费统计表记载的加班时间与审批表上所反映的加班时间一致,徐某加班的事实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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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0: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典型劳动案例之二
  辞职后结算工资途中
  遭遇事故,索赔遇阻
  [案情]
  去年8月,小李进入一家电器厂工作,工作了十天左右,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向车间主任提出辞职。车间主任了解情况后,根据小李的出工情况开具了工资单,让其去公司人事部门领取500多元工资。
  但当天上午小李有事未办理此事,下午再去公司时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此后,其妻子刘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先确认其丈夫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经过劳动仲裁后,刘某又就此事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无需通知。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那么双方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就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关系也就同时解除了,至于结算过的工资是否领取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小李向车间主任提出辞职并得到同意,就他来说算是正式辞职了。但这里有一个疑问,即车间主任出具工资单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代表公司同意了小李的辞职请求,因为按照用人单位一般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工人的招录与辞退等均应由人事部门负责,车间主任出具工资单,只是向人事部门证明其出工情况。因此,只有小李拿着工资单到人事部门表明自己要辞职,获得人事部门的认可,双方才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解除。据此,车间主任出具工资单的行为并不能用以认定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公司关于人事管理的制度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
  但即使小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尚未正式解除,在去公司领取结算工资路上遭遇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事故,仍需要作进一步判断。因此,法院最后提出了调解的建议,双方经协商,最后公司支付小李妻子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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