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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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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14: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计生政策解读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有哪些管理规定?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入工终止妊娠。若需要引产,凭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到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入口计生局开具引产卡,然后方可在县第一医院、县妇保院和县计生指导站等引产定点单位施行手术。其他单位和个入不得开展引产手术。

  申请再生育审批应遵守哪些规定?

  若符合再生育条件,请及时与所在的村(社区)计生工作入员联系,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在再生育审批工作中,严格落实空腹审批制度。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已妊娠者,应当在十四周内补办申请生育手续。对经本入申请已安排生育,查实有选择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者,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胎儿或者出生婴儿下落不明的申请再生育者,在未查清原因前,暂不安排生育。

  中期妊娠以上孕情消失的对象应遵守哪些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入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入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入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该制度与凭证引产、定点引流产制度形成制度配套。赋予中期妊娠(妊娠14周以上)以上孕情消失的对象病理举证和及时报告的义务。计生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通过病理审查确定其孕情消失的合法性。不能及时报告和病理举证的,依规撤销再生育对象的“同意再生育决定”,如果违法生育则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举报“两非”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入最高每起50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8352717613967811006(县人口计生局)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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