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渎职才追究司法人员责任
中国青年报:不少冤错案件都历时多年,几经上下,有的得到了纠正,有的还没有,冤案纠正难的原因是什么? 陈光中:实际上,在冤案中,念斌案8年还不算特别长,河南李怀亮案也是几上几下12年。我认为,念斌这类案件还不是冤案里最难纠正的。因为该案几上几下,始终没有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你总要对这个案子给一个结论。 冤案是个底线,现在对新的案件,防得更严。新的环境氛围下,有利于作出无罪判决。难的是判决生效的案子,判决一生效,就意味着定案了。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这么说? 陈光中:已生效的案件被纠正的,绝大多数是发现真凶,或者发现被害人活着回来了。典型的是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有的确实破案,真凶抓到了。这类情况占大多数,因为明摆着办错了,必须纠正。 至于已经生效、但没有抓到真凶的案子,改判非常难。一旦改判,就涉及到责任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有没有违法,有没有刑讯?检察机关有没有失职?法院有没有把关不严?另外,还有社会舆论和被害人方面。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还没有改判,被害人家属就领着一群人,到法院施压。 所以,对于那些已在服刑、但申诉不止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案件要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难度非常之大。 中国青年报:害怕被追究责任,是否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关部门不愿意去纠正案件? 陈光中:现在中央也规定要终身追责,总的精神是好的,但是要具体分析,否则会造成另外一方面的副作用。打击办案人员积极性,造成纠正更难。 我认为,不管公检法哪家,你现在的办案技术条件是有限的,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性的,完善的机制会让错案大大减少,但想完全避免,很困难。我们可以要求零错误、零冤案,但这是一个理想,实际上很难做到。 我认为,只有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该被追责。一种是故意制造冤案,这是枉法。另一种,是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这是属于渎职。都是主观上有过错,要追究。 至于说案件摆在那儿,经过反复研究,出于认知上有偏差,或者后来发现新的情况,就不应该追责。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说起来是明确的,但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每个人的掌握是不同的。 中国青年报:过去一些重大案件的定罪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而不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决定,这是否给纠正和追责带来难度? 陈光中:原来这种重大案件,有争议判重刑的,都是经过各级法院审委会定的。有时候,法官本人并不主张定罪,但合议庭要服从审委会意见。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向审委会实事求是汇报,没有掩盖真相,法官本人是不负责任的。 纠正错案很重要的一点,是研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如何正常化。既要配合,又要真正制约,不要搞成联合办案。一参加联合办案就“一锅粥”,一错到底。有时候,公检法三家还联合对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里就有一条,法院不再参加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