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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被判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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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0: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省陆丰市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琪琪的自杀,再一次引爆关于人肉搜索的是非争论;服装店主蔡晓青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一次昭示人们网络不是“化外之地”,突破法律底线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广东省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不是虚拟的。一场以人肉搜索为形式的“网络审判”、“网络示众”把花季少女琪琪逼上了死路——在一个寒冷凌晨,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省陆丰市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琪琪的自杀,再一次引爆关于人肉搜索的是非争论;服装店主蔡晓青被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一次昭示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突破法律底线是要付出代价的。事情演绎到现在这一地步,对于发起人肉搜索的店主蔡晓青,绝对不会想到人肉搜索会演变成网络暴力,甚至失控,以致逼出人命;也绝对不会想到被其人肉搜索的女孩会因没有社会经验而绝望的跳河证清白。然而,事实就是这么残酷,不容我们想不到。纵然想不到,但如果造成法律后果,最终是会法不容情的。

  不受节制的网上人肉搜索具有很明显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副作用,而个人隐私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在高度信息化社会,网络上的只言片语瞬间就会“裂变”——一个BBS就是一张报纸,一个论坛就是一个讲堂,一个微博就是一个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让“人人都有麦克风”。但是,并非人人都能善用手中的“麦克风”。从失控的网络质疑、无底线的人身攻击到剥开了隐私没有剥出真相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给社会、给公众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项“网络10大罪状”的民意调查表明,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暴力已是互联网世界里最大的毒瘤,甚至有人把网络暴力比作毒品。

  网络暴力不仅是对道德和法律的挑战与突破,还直接延伸和投射到现实之中,演变为一场侵扰他人生活、侵犯他人权利的群体事件。网络暴力是可怕的,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没有原则,没有立场,甚至不辨善恶。在所有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他人的名誉、隐私等基本人身权利无一例外的受到侵害。虚拟世界的搜索,因为触碰到了现实,法律就不能回避,更不能束手无策。在法律上,网络和现实生活没有边界。在网络上也不能随便骂人,也不能随便给别人造谣,更不能随便暴露别人的隐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空间被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人肉搜索当担心成为超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规定的“情节严重”。但是,通过法律规范人肉搜索,一是要平衡公民言论自由及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尽快明确何为侵犯隐私权范畴。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不管哪种个人信息,都不得被滥用。与普通公众相比,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和名人在隐私权保护上要有所克减,这是因为他们的地位与职责使其更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即,某些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是有限的,在某些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对社会公众人物、官员等特殊群体,他们的隐私权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如,基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而公布他人尤其是官员的姓名、肖像、工作单位、电话和职责等就是合法的、正当的和必要的,作为官员也必须牺牲这种保护隐私的权利。当然,如果仅仅是泄愤报复而公布官员、公众人物及名人的私生活(如性生活信息、裸照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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