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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签断绝关系协议被判无效 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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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16: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父子协议断绝关系引发的赡养纠纷,法官判定血缘关系不能凭一纸协议了断,父子断绝关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判决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亲。
  原告刘老汉年近70岁,育有二子一女。刘老汉与妻子感情不合,于1980年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刘老汉长期外出务工,三子女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后来,刘老汉与三子女发生矛盾,一怒之下签署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双方就此断绝关系,刘老汉的生活不用三子女负责。最近,由于刘老汉没有收入来源,加之体弱多病,于是一纸诉状将三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用。
  该案中,虽然刘老汉与子女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协议。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子女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其子女并不因与父母双方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而不再对他有赡养义务,父母完全有权利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来源:法制周报 通讯员 王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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