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同等责任 保险可否全赔 被保险人全赔请求获支持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14日,某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特种车车损险、特种车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2013年9月30日2时36分,该公司驾驶员陶某驾驶公司车辆在常台高速杭苏线78KM+636M处,与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蔡某应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此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但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故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该次事故造成的修车费、车辆施救费、路产赔款损失等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本案事故责任是同等的,被告应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投保,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驾驶员在事故中与对方车辆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并不等同于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理赔义务的比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可就损失按责任比例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说,后者更为简便,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但是,前提是不能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则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特种车辆损失险、特种车辆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对修车费、车辆施救费及路产损失均无异议,金额均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因此被告应予全额理赔。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游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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