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3657|回复: 1

职务侵占公司业务员挪用货款获刑

[复制链接]

1998

主题

336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372
在线时间
214 小时
发表于 2014-10-23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海南省海口市一公司业务员何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公司货款14134.7元占为己有。今天,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3年5月,何某到海口某公司工作,负责海南省儋州市、澄迈县、昌江县等地区的销售管理和对账结款工作。2013年6、7月,何某收取货款20654.7元后,未上交给公司,私自将该货款用于个人花费。除去何某未领取工资以及报销费用,何某共计侵占公司货款14134.70元。案发后,何某将所侵占的货款归还公司。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邢东伟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998

主题

336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2372
在线时间
214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3 1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相关常识: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侵占罪中的“侵占”)。

       1.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4)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3)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l万元为起点。

        3.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2-1 03:00 , Processed in 0.080921 second(s), 23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