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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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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6: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民事调解规定》规定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原则上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民事调解规定》第15条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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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6: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12

       发布日期:2004-9-16

       执行日期:2004-11-1

  20048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11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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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0 16: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予以认可。因此,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上述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人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书由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解书的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法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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