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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新修行政诉讼法尚不涉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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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6: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人民网北京11月1日电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夏勇出席,对此次修订内容集中释疑。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针对在此次修法中同样备受关注的审执分离问题,江必新表示,此次修法中并没有涉及审执分离,但实践中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通常是以“四反”的原则,即反消极执行、反规避、反消极协助执行、反干扰执行,以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必新表示,反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的行为,是“四反”的首位,表明法院严于律己的决心。除此以外,以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限制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裁不积极协助执行的部门、单位,对干预法院执行案件的行为采取其他相应措施,都是“四反”的具体措施。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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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6: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最高法回应外媒有关每年有700万人上访提问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为部分实录内容:
  德国世界报记者:
  现在每年有700万人上访,这次通过修改法律,会不会减少上访人数?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们不相信走法律途径,他们也天天给我们记者打电话,我问他们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他们说不相信,你们怎么能够让这些人相信法律?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解决公民告状难这样一个问题采取了诸多有效的措施,相信会对“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会有所缓解。但是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信访不信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公民有时候不选择行政诉讼的渠道,而选择上访的渠道,这里面有诸多的复杂的原因。我想,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原因,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某些地方的法院不敢依法严格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司法审查权,导致一些地方法院的公信力降低。
  第二个原因,据我们调查分析,有一部分当事人,明知道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他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所以他就选择信访的方法,在情理上得到一些支持,这一点也是有的当事人选择法外、诉讼外渠道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第三,也有个别当事人,据我们调查了解,其诉求在法律范围内很难得到支持。即使从正当性的角度来说也很难得到支持,但由于过去涉诉信访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原因,通过上访,可以获得其他一些利益,所以他也要选择上访的方式。总之这个问题要理性地看待,司法救济只能救济那些在法律上真正具有合法权益可供保护的那样一部分人。
  这个问题还有一个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衡平问题,如果一个人获得了非法救济,就意味着损害了其他纳税人的权益,你得补偿,或者会损害公共利益。谢谢。
       来源: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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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9: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拓宽“民告官”范围
                                         十二种民告官情形法院应受理,专家点评十大修改看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新修改的行诉法诸多新规剑指“民告官”三大“顽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551日起实施。
  看点一:
  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
  看点三:
  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
  看点四:
  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五: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王敬波说。
  看点六:
  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看点七:
  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看点八:
  不执行可拘留
  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点评】“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王敬波说。
  看点九: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点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看点十: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点评】“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姜明安说。
  ■新闻延伸
  12种民告官法院应受理
  新法规定12种民告官情形法院应受理。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据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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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0: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30%降至10%
再插手民告官案,拿行政机关“说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请有关专家就新修行诉法接受记者采访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张渝文图
  核心提示|11月1日,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在颁布25年来作出首次修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还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难”。这“药”到底是否对症、剂量如何、疗效怎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昨日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法律专家,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大河报作为北京之外仅有的三家都市报之一,参加了本次采访,这也是本报今年之内两次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尴尬的现状: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不到10%
  “‘民告官,难告赢’,到底是民‘不懂法、不会告’,还是法院‘被干预’?”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会议室请有关专家就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接受记者采访。
  大河报作为北京之外仅有的三家都市报之一,参加这次采访。当大河报记者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提出上述问题后,他连连点头称:“谢谢你提出的这个问题。”
  王振宇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有个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即被告的败诉率低。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现在我们已经感到这是一个问题。”他坦言,个中原因非常复杂:行政审判是一个“年轻”的审判,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会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还是目前审判体制不配套、不适应。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不仅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甚至刑事审判都受制于这种环境。
  行政审判“受困”最突出,“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王振宇拿出一组数字: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
  “现在体制的问题,已经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王振宇说,老百姓很难相信法院会“顶住压力”,为民主持公道。这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司法公信力就是法治的生命线,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把它提到这样一个高度,说明这是一个要命的问题。”
  他指出,在司法改革乃至中央一些政策、包括领导人的讲话中,都明确强调,人民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
  民告官案的尴尬
  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行政诉讼案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
  6倍和8倍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件件上诉
  肯定河南做法:异地审理民告官,符合司法改革方向
  事实上,为了减少政府干预,我省从2013年起试点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首次将原本应在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判的案件放在了商丘虞城县法院公开审理。去年9月,信阳、南阳、安阳成为我省法院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的改革试点。截至今年5月,信阳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56件,审结183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41件,审结3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17%,群众的胜诉率大大增加。
  今年5月28日,我省高院在全省中院实行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分工,如郑州中院管辖本应由许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许昌中院管辖本应由郑州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并且这三类案件,异地审理。一、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二、以设区的市政府(也就是通常说的地级市政府)为被告案件,一律实行异地管辖;三、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案件,不论级别高低,一律实行异地管辖。
  如今,新修的行诉法正式推行异地审理这一制度,如何评价河南的先行?王振宇说,只要符合行诉法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对摆脱目前的体制困境有探索,我们的态度是支持的。“我们提出要把这种经验推广出去。原来的异地管辖一般都是一审案件,在基层法院的层次,河南的异地管辖实际上是把二审也纳入进来了,中院也交叉,这符合现在司法改革的方向。”他肯定道。
  处方1
  明令行政机关 “别插手 ”
  “为什么法院明知行政机关违法却难以判决其败诉?原因很简单,就是法院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院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有形和无形的干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
  “我家乡有一家全国行政审判先进法院,但法官告诉我,这些年来凡是告县政府的,老百姓没有一个打赢官司的。”何海波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但他认为:指责法官不够勇敢、不够公正,是有失公允的。“法官如果违反了‘潜规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有的法官因为坚持法律、依法判决,被调离审判岗位、免去职务,还有被追究的。”
  与会者一致认为,摆脱地方干预,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司法体制改革,此次新修的行诉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这是放在原则中的规定,它很重要。具体落实要与后面的妨碍诉讼的责任追究问题结合,就是对它的保障,也是新法具有针对性的规定。”王振宇认为。
  那么,今后行诉案中,老百姓胜诉的比例会不会明显提升?何海波愿意对此猜想,这是他对新法的期待。
  处方2
  民告官案“上提一级”管辖
  民告官,既然当地政府可能干预法院,那换个被告“手伸不到”的地方不就行了?原来的行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新修的行诉法对此作出了改变:一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上提一级”,不受同级地方政府管辖。
  处方3
  行政机关须有人应诉
  民告官,有几难,还有一“怪”,就是“告官不见官”,此次新修行诉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原来的问题就解决了。当然不是每次都出庭,万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这是他极为重视的一点。
  而我省早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几年前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就出台文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要出庭应诉。去年,省高院就在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今年举行的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暨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现场会上透露,郑州市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由2010年的不到20%提高到目前的74%,创造出了“郑州经验”。
  “行政首长应诉有好处。”何海波认为,首先利于其了解案情,其次利于首长监督行政机关各部门依法行政,再次是利于结案和判决执行。
  我省的数字也说明了这一点,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3002件,审结19787件,结案率86%。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占41.27%。我省的行政机关败诉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也并非行政首长不出庭就要给处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法律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但是,现在很多案件发生在基层,如果每个案件,局长、县长都出庭,也不现实。法律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必每个案件都要出庭,但也不能只派律师出庭。”
  处方4
  不执行的直接罚负责人
  有人说,就算老百姓赢了,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原来一点办法都没有,现在加了三个办法。”姜明安指出新法亮点:一是原来罚行政机关的,不痛不痒,现在改为罚负责人;二是不执行的要予以公告,在报纸上、互联网上公布不执行的行政机关,这比罚款还厉害;三是情节恶劣的,还可拘留,“拘留一般不会实行,但一把剑悬在那里,也能起威慑作用。”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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