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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那些银行卡内莫名消失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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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0: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如今,银行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网络支付、POS机刷卡、ATM机存取款……支付存取的快捷在为人们工作、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风险,比如网络交易中突然跳出的“钓鱼”网站、卡内存款异地被取等非正常交易都给银行卡交易蒙上了一层阴影。

       案例1 未交易 却收到授权支付短信

       为便于网上购物,2012年5月,乌鲁木齐市民李波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简称新疆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预留了手机号码。
       2014年5月7日,意外发生了。“我在未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收到一条预授权支付短信,涉及款项3480元。”李波说,“我急忙登录银行官网查询,发现5月4日至5月7日有5笔不正常交易,金额为6000余元。”李波立即拨打新疆分行客服电话,告知对方其信用卡被盗刷,要求立即终止交易。然而事后李波从新疆分行反馈的资料信息中发现,5笔交易中仅有2笔小额交易被终止。
       就在盗刷事件尚无定论之时,8月8日,李波收到新疆分行要求其支付被盗刷的6000余元及利息的催收单。一气之下,李波将新疆分行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新疆分行称涉案交易属正常业务交易,银行方面已尽到网上交易的注意义务,并以李波未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和密码等信息为由拒绝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李波一直在单位正常工作,亦未将其持有的涉案信用卡及身份证件交给他人保管。5月4日至7日,其名下的信用卡多次被人盗刷,其中5月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在上海某融合平台先后交易两次,第一次,嫌疑人输入自己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未获通过;第二次,嫌疑人输入李波的身份信息和自己的手机号即获成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商银行作为发卡行,在接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款通知时,有义务对交易银行卡持有人预留的信息进行严格核对,准确无误后才能支付。本案中,嫌疑人进行非法交易时,输入了非持卡人的手机号码却完成了支付,说明银行对持卡人进行金融交易时未能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主审法官说。
       同时,法院认为,李波使用涉案信用卡时,不能谨慎妥善地保管使用,缺乏必要的警惕性是导致银行卡内款项被盗取的主要因素,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11月3日,天山区法院依法判决新疆分行承担李波银行卡被盗刷金额中的1000余元,同时驳回李波的其他诉求。

       案例2 10元手续费“变”1万元

       就是在网上改签个机票而已,乌鲁木齐市一中学教师聂新却没想到,在支付10元手续费时竟然收到了支出10000元的手机短信。
       2013年12月,聂新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上订了一张由上海飞往乌鲁木齐的机票,后因故改签,由其丈夫进行实际操作。期间,对方要求支付10元手续费,聂新的丈夫遂按照网络提示,使用聂新的银行信用卡进行交易。
       “没想到,交易成功后,银行客服发到我手机上的短信显示付款金额为10000元。”聂新说,这时,她和丈夫才发现,此次进行的交易出自另一个ID地址。
       同月1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立案调查此案。经侦查,公安机关得知,事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在海南使用一张复制的银行卡,通过银联的“支房宝”支付平台在线审核,以支付房租的名义将聂新卡内的10000元钱付给了深圳某科技公司。
       公安机关尚未对此案侦查完毕,银行方面便要求聂新归还信用卡内透支10000元的利息,聂新夫妇不服,遂将银行诉至天山区法院。
       该院审查后认为,聂新根据网页提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并称在交易中出现不同的ID地址,因此不排除“钓鱼”网站通过诈骗手段进行犯罪,诱使银行泄露客户个人及银行卡信息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聂新夫妇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该案承办法官说。
       近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聂新夫妇的起诉。

       案例3 卡未离身 异地被盗刷

       为了业务操作方便,乌鲁木齐市一私企老板任文于2011年在上海浦东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业务,截至去年10月29日,卡内已有60万余元存款。
       2013年10月30日,任文接连收到多个短信通知,告知其卡内存款在广东省广州市多个ATM机上以转存或取现方式取走14万元。
       “银行作为合法的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但上海浦东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因其管理上存在缺陷和错误致使我财产受损,应该承担返还我14万元罚款的责任。”聂新说。他多次向上海浦东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提出索赔,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今年2月24日,他将对方起诉至天山区法院。
       庭审中,上海浦东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坚称自己无错,拒绝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聂新与上海浦东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之间缔结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此合同与法不悖,当属有效,因此缔约双方应依约履责。
       “聂新往银行卡内存入了钱款,银行方面就负有妥善保管其存款及应其要求支付存款的义务,此案中,正是因为银行方面未能尽到对储户进行金融交易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聂新的存款被盗,银行理应担责。”此案主审法官说。
       依据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近期,天山区法院判决上海浦东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返还聂新存款14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支招 银行卡被盗刷该咋办?

       越来越多盗刷银行卡案件的发生,让部分持卡者不知所措。那么如何识破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提高持卡者的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被盗刷的几率?盗刷事件发生后,受害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此,乌市天山区法院一法官说:“保障持卡者的存款安全并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持卡者的信息保密等均是银行的重要义务。不仅如此,银行还承担了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因此,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之后,持卡人应立即与发卡方联系进行补救措施,如要求对方终止交易。“同时还要及时报警,信用卡盗刷很可能涉及诈骗,一定要报案。”该法官说。
       此外,该法官提醒,银行卡具有唯一性、针对性、隐秘性的特征,持卡人应谨慎妥善地保管使用卡片、密码及相关信息。“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及银行卡的相关信息,收到相关银行发出的短信要仔细辨认等。”该法官说。
       来源: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江金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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