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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摩托载好友发生车祸致人亡 法律责任据过错程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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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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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0: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去年7月的一天,汪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好友邵某去汽摩城买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坐在后座栏板上的邵某摔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邵某家属将汪某起诉到台州黄岩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庭上汪某辩称,是应邵某的要求才好心驾车送他,自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汪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是“好意同乘”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驾驶人的法律义务是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汪某明知不能载人仍搭乘人员,以致发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邵某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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