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1514|回复: 2

财产可以赠予孩子 不宜折抵抚育费用

[复制链接]

2787

主题

4687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8649
在线时间
331 小时
发表于 2014-11-29 08: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例
  今年8月,胡某向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吕某离婚。在此案审理时,两人经商定,7岁女儿由吕某负责抚养,共同拥有的价值80余万元的住房归吕某所有,吕某补贴胡某房款20万元。但吕某同时称,难以在短期内支付20万元房屋折抵款。胡某表示,愿意将应得的20万元房款赠送给女儿,折抵日后负担孩子的抚育费。吕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两者不能互相折抵。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自愿将归己所有的住房折抵款赠与女儿,该行为未妨碍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但其提出的赠款折抵孩子抚育费的主张,因遭到对方反对,故不予支持。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婚生女儿由吕某负责抚育,胡某按月支付女儿相应抚育费;2、现有住房归吕某所有,胡某将住房折抵款20万元赠送给女儿(赠送事宜另行处理)。
  
  说法
  夫妻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孩子抚养费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如双方意见一致,可以财产折抵,或一次性支付。但孩子的抚养费,并非“一锤定音”。现行法律框架下,抚养费虽经协议或判决,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教育费用增加、物价上涨等客观原因,当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使其实际需求超出原定金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直接抚养方可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或子女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未直接抚养方增加抚养费。
  (来源:宁波日报 朱泽军)

点评

关注  发表于 2014-11-30 12:02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1万

主题

7万

帖子

46万

积分

Lv.23 皇帝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积分
469041
在线时间
2863 小时
发表于 2014-11-30 12: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8 03:09 , Processed in 0.088237 second(s), 25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