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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进入立法程序 专家:性暴力应纳入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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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16: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原标题:反家庭暴力法进入立法程序 专家:性暴力应纳入家暴

  正在征求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12月11日,朝阳区律师协会和反家暴立法民间倡导工作组举办了研讨会。会上,多位专家和律师建议,把性暴力纳入立法范围,并剥夺施暴者对儿童的监护权。
  观察
  妇女最关注
  反家暴立法
  记者注意到,参会的50多名法律工作者中,男性只有6人,其余的都是女性。以至于研讨会主持人也调侃称,关注反家暴立法的,以女性为主。
  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静介绍说,市妇联的信访情况统计表明,70%的投诉反映的都是婚姻家庭问题,10%的投诉反映的是家庭暴力问题。夫妻之间的暴力,除了身体暴力以外,精神威胁等“软暴力”也普遍存在。因此,对于走过了20多年的漫长历程,终于进入立法程序的《反家庭暴力法》,李静认为这是妇女人权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
  “上个世纪80年代,有一名妇女在她儿子高考的第一天,由于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家暴,把丈夫给杀了。 这么多年,我一直在想,如果我们当时就在社会上形成了积极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如果我们当时就有反家暴立法,她也许会选择把自己的受暴经历说出来,也许会寻求社会组织机构的帮助。她的悲剧,也许就能避免了。”李静如是说。
  讨论
  1 同居关系应得到保护
  关注反家暴立法多年的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在会议伊始便指出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与不足。
  李明舜教授认为,反家暴步入了正常的、不可逆转的立法轨道,是反家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更重要的是,初稿呈现了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包括强调经费保障,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告诫制度等。但是,初稿还有很多不足,例如在家庭成员的范围里,应该加入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事实上具有婚姻关系的一系列相同特征。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是社会法。不一定死抠在传统的‘家庭成员’上。”李明舜教授说道。
  2 性暴力必须纳入家暴
  “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扩大,把最重要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纳入,而目前没有将性暴力纳入,对反家暴实践是非常不利的。”李明舜教授强调。
  另外,李明舜教授强调,在目前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里,最为不合理的一条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定要依附于其他诉讼,无法作为独立案由。“要让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一个独立的解决家暴的方法。”李明舜教授说道。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认为,关于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定义,一定要修改。定义不解决,可能立法的价值就大打折扣。性暴力纳入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独立申请是最重要、最迫切的两项修改意见。
  3 以暴制暴应专章处理
  在家暴中,以暴制暴案件越来越多,其量刑和判决成了公众十分关心的一个焦点。
  近期最受关注的无疑是“李彦杀夫案”。长期遭受家暴的李彦杀死丈夫被判死刑,随后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目前仍在等待判决。而在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认识不一,出现了从轻从重判都有的情况。
  “以暴制暴案件每年都在发生,并且越来越严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认识不一致,导致判决尺度不一。我们十分希望能够在这样一个宝贵的立法机会里面,加上对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这部分受家暴人群。”李莹呼吁道。
  4 应保护目睹家暴儿童
  另一个引起与会人员热烈讨论的是对受家暴儿童、包括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力度不够。经验表明,家庭暴力对目睹儿童的人格、行为模式、性格特点等的形成会产生巨大的、甚至是一生的影响。
  “反家暴法对目睹儿童没有任何的保护规定。我们在修改意见案里也提到了更加完善更加详细地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具体保护机制。包括增加国家监护制度,或者临时监护等。”李莹总结道。
  参会的律师们则普遍更关心反家暴立法能否解决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的问题。李莹指出,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是关键。“由于家暴的隐秘性特点,受害人在客观上举证较困难。因此应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增加未成年子女证言可信度等,从而更好地解决家暴举证难的问题。”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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