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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 新规实施后我市首例案件进入批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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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6: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吴婕)虎毒尚不食子,可丧心病狂的王某竟将魔爪伸向了亲生幼女。日前,鄞州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我市首例适用案件。
  王某来自四川,2010年与妻子离婚后,两个年幼的女儿随其生活。不料,丧心病狂的王某竟几次将魔爪伸向2000年出生的大女儿小红。年幼的小红心里害怕,却不敢反抗。去年7月,王某带着两个女儿来宁波打工,其性侵恶行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开始残害小女儿。去年11月底,小红鼓起勇气走进了鄞州区某派出所,揭露了父亲的恶行。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相关法律对撤销监护资格的规定不够细致、明确,可操作性不足,监护人如果屡教不改,很少能进入司法程序,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更是少见。”鄞州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解释,如今新规中明确了可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这意味着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不再是“家事”,监护权也不再是其任意妄为的“挡箭牌”。
  检察官提醒,若发现身边有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都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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