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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终审宣判——驳回林森浩上诉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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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9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图为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 严剑漪 摄
    本报上海18日电 (记者  严剑漪)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上午10时,上诉人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他穿着一件黑色上衣,脸色有些苍白。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3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由,通过同学吕某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某影像医学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天1750分许,林将上述物品带至421寝室,趁无人之机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室内的饮水机中,而后将试剂瓶等物品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丢弃。
    201341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并于当天中午前往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20134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2014218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
    2014128日,上海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上诉人林森浩的家属、受害人黄洋的家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在法庭旁听。由于旁听人数较多,法院专门开辟了视频法庭供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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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9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复旦投毒案”二审两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黄洋的死亡原因
    辩方——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控方——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作为本案鉴定人之一的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上海高院——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4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二:本案定性是什么?
    控方——
    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上海高院——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的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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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9 15: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观点难以成立
                           ——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刘宪权

    本案宣判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刘宪权教授。针对林森浩的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刘宪权作了细致分析,并表示这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
    “其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刘宪权说,在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只有过失犯罪,行为人从内心来说,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的,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刘宪权指出,本案中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是心里非常清楚,且林森浩此前做过相关动物实验,但他仍然实施犯罪,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同时刘宪权指出,在黄洋喝下有毒饮用水后,经历了从中毒到死亡的一段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话,只要稍微采取一些措施,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说仅仅是给黄洋开玩笑,那只是林森浩的个人辩解。就本案来看,林森浩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大。”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行为人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进行划割,且受害人的死亡实际上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的是用毒物侵害对方,对于最后出现的结果林森浩自己其实都难以加以控制,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认为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不可能成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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