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车票丢失仍需补票? 浙江消保委提起国内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新华社杭州1月10日电(记者屈凌燕)记者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浙江省消保委已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 坐火车出站时,需要凭当日火车票才能刷卡出站,但火车票不慎丢失,工作人员要求必须补票,否则不能出站,不少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有的人表示,非实名制下,铁路部门的这一要求情有可原;但是实名制下,如此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浙江省消保委秘书长崔砺金告诉记者,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要求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向上海铁路局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新消法规定了消协组织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职责,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全国消费者都在翘首以盼,期待消协组织能早日提起公益诉讼。 刘俊海认为,截至目前还处在消保委提交诉状阶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件尚未受理,但意义重大,意味着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程序启动。 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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