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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义务帮工出意外,被帮人家赔偿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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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4: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1 14:16 编辑


  最近,余姚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一居民在给人义务帮工时出现意外,后不治身亡,死者亲人将被帮人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多元。昨天,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定被帮人家承担70%的赔偿费共计37万余元。

  案件事实——
  给亲戚帮忙摔下楼不治身亡

  吴某是谭家岭村人,1993年与前妻离婚,育有一子,儿子随吴某生活,现已成年。1995年,吴某与现在的妻子魏某结婚,而魏某曾于1987年收养一女。魏某和吴某结婚后,养女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

  今年3月6日下午,吴某到马渚镇的连襟施某家做客,当时,施某家正在装修房子,吴某在帮施某掀石棉瓦时从2米多高的房顶摔下,虽马上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吴某还是于3月8日不治身亡。

  见吴某在自己家里帮忙出现意外,施家主动负担了吴某的抢救费用和办丧事的费用共计6万元,后施家又支付了5万元现金给吴家作为补偿。

  案件审判——
  是否义务帮工关系成辩论焦点

  5月5日,吴某的儿子一纸诉状将施某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父亲在施家帮忙时死亡,施家的这点赔偿是远远不够的,他要求施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9657元。5月14日,得知小吴起诉,吴某的妻子和其领养的女儿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大家对吴某在施家不慎从屋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事实并没有任何异议,双方就吴某与施家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吴某的儿子说,父亲在施家帮忙发生事故死亡,且没有收取报酬,义务帮工关系是成立的。施家则提出,他们将工程包给了泥工,当时是吴某主动提出帮忙,他们还为此拒绝过,所以不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是吴某的擅自行动导致惨剧发生。

  法官说法——
  接受义务帮工应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吴某与施家是不是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呢?法院认为,施某等人并没有明确拒绝吴某的帮工,他们之间形成了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特定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吴某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从事帮工活动,但是吴某在帮工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对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由此认定赔偿责任应由吴某自己承担30%,施某承担70%。法院最后判决:施家对吴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经计算后共计370642.69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1万元,还需支付260642.69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还提出,房屋建筑、装修等工程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登高作业等工程,义务帮工缺乏相应的经验,容易发生事故。如果请专业的工程队施工,或者购买相应的保险等,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损失。(刘文治 吴丽奋 祝文权)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慎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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