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70多岁的王老汉与泮婶是邻居,但两家因为道地占用问题一直有矛盾。2014年2月14日,当地村干部到现场调解矛盾时,两家人情绪激动,互相指责谩骂。期间,泮婶以“不要脸”、“比畜生不如”等言语辱骂王老汉,王老汉气极,当场晕倒在地,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但被告知已死亡。泮婶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但王老汉妻子和儿女认为,当时围观群众及村干部曾明确告知泮婶,王老汉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而泮婶不仅不听劝告,还公然辱骂王老汉,才致王老汉被气得晕倒在地并死亡,于是将泮婶诉至台州黄岩法院,要求其为王老汉之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85%责任,即赔偿21.84万余元。 法庭上泮婶辩称,她没有对王老汉构成侵害,也没有侮辱其人格,而且对王老汉的死亡原因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草率认定她的言行与王老汉之死具有关联性。 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判决泮婶对王老汉之死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3.48万元,并承担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官点评: 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泮婶与王老汉一家因道地占用问题发生争吵,当着村民的面使用刺激性言语公然辱骂王老汉,致使王老汉受刺激后在现场猝死,其行为存在过错,与王老汉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泮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王老汉死亡有其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且在事件发生时也参与了争吵,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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