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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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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20: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3 20:30 编辑


                                                
  目前房屋租赁纠纷居高不下,租赁当事人倘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之时,就能通过比较完善的租约的约定,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对租赁合同予以公证,以确保双方权益,相信肯定能将房屋租赁纠纷发生的几率减到最低。这样不仅能活跃租赁市场,满足求租人的要求,还可以让贷款投资租赁者不至困于麻烦和纠纷之中,让个人的理财方式作出更好的规划。要想签订这样“双赢”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洽商租房时,只要就房屋的使用收益与租金的支付内容达成一致并互相表示同意,出租人即有义务将符合双方事前所约定的房屋状况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应于租赁期间保持所出租房屋处于双方约定的状态。而承租人也同时有依合同约定支付出租人租金的义务。口头租约虽然有效,但因白纸黑字可减少纷争且可留下书面证据,所以建议租赁当事人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
  (2)最好留下一个特定或者指定的紧急联络人
  当与承租人发生纠纷,例如承租人迟付房租,甚至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首先发出存证信函,以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或提前终止合同,请承租人搬离,以便出租给下一位承租人,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最常发生的状况是承租人“人去楼未空”的情形,承租人将个人物品仍留于所租赁房屋内,而出租人却无法联络上承租人。所以如果能在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一方有迁移或改变者,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方,如果拒收或无法送达或其他情形而退回者,可以视第一次邮寄送出通知的日期为合法送达日期。或者在合同中要求一方指定一名紧急联络人,并载明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产生租赁纠纷时,如果出现无法联系一方的情形时,对方可以与紧急联络人联系,并就相关的事项通知紧急联络人,通知到紧急联络人后,即视为通知到一方。这样可以有效率地处理租赁纠纷。
  (3)签约时一些必要的物业状况可以先拍照存证
  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将所租房屋回复原状返还给出租人,而何谓“房屋原状”常因欠缺证据,而使租赁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甚至诉请法院予以解决。所以为使“房屋原状”明确化,有必要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交房时,将所出租房屋的状况拍照存证,并以附件(或附图)形式并人租赁合同。日后租赁关系结束收回房屋时,一旦和承租人产生纠纷,可作为证据几尤其是比较高端的物业状况更应该如此。
  (4)事先约明在什么情形下,出租人具有检视房屋状况的权利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常发现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缴付前几个月的租金后就行踪不明,使出租人不知如何处理,一般出租人经常采用开锁进人出租房屋内检视的方式,以确认承租人是否已离开所租房屋。但是这样的做法,常因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条款作为依据,而视为侵权,很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在租赁合同中有必要声明下面这样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依合同约定正常缴付租金,经出租人累计两次催告信函合法送达紧急联系人或者特定联系人后,仍置之不理,出租人可按约终止租赁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开锁请公证人到所出租房屋内检视屋况,承租人不得有异议。
  (5)对提前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赁期限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约定是否可以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
  (7)界定出租人法定义务,解决租赁突发纠纷
  在处理房地产租赁案件中,我们发现,突发情况容易使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纠纷,简称为突发纠纷。突发纠纷,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未预见的突发情况,这使得合同履约的成本增加,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认为责任在对方,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正确理解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譬如,出租人将非商业用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事后发现需将非商业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后才可以营业。由于租赁合同中对于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没有具体约定,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租赁双方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对于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来界定各自的义务。其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非必须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只要认真分析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一般就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选择相应的处理措施。
  (8)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租赁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该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有效,但如果发生“一屋两租”的情况,即之前该房屋已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出租人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而且该租赁关系经过登记备案,则其他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据此,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积极到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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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3 2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3 21:06 编辑

                                                 宁波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境内各种所有制房地产的租赁。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处)是当地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房屋租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建筑物范围的土地同时由承租方使用。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住宅租赁(不含转租或变更使用性质的租赁)外,其余房屋的出租方必须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未申办租赁登记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六条 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必须凭有关证件向所在区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领《房屋租赁登记证》,并按规定交缴税、费。
  其他县(市)和镇海、北仓区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必须凭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处)确定的地点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和申领《房屋租赁登记证》。


  第八条 非住宅承租方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必须凭《房屋租赁登记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无登记证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治安、安全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须交验下列证件(必要时须经公证)。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临时建筑应有《临时建筑许可证》;
  (三)共有房屋出租,应有共有人同意出租凭证;
  (四)租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外来人口必须交验计划生育证件;
  (六)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处)认为需要交验的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屋租赁或续租期不得超出土地使用的截止期限。
  租赁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的,须办理续租手续;未到租赁期限承租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处)和交易所重新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和申领《房屋租赁登记证》;房屋租赁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按拆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租金额:国家直管公房住宅、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和落实政策私房,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它私房住宅和各类非住宅,由租赁双方商定,低于评估租金的,按评估租金计缴有关税、费。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由租赁双方向原发证机构办理。
  本规定公布前出租的房屋,租赁双方应在四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处和交易所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下列房屋不准出租:
  (一)产权有争议的;
  (二)有倒塌危险的;
  (三)经拆迁主管机关批准已列入拆迁范围的;
  (四)违章建筑;
  (五)严重影响毗邻房屋正常使用的;
  (六)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处)认为不应出租的。

                                                         第三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必须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二)有权按时收取房租,监督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房屋。
  (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的;
  2、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危害公共利益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
  4、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
  5、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6、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四)未定租期的出租私房,出租方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住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搬迁确有困难的,出租方应允许承租方先行腾让部分房屋,或酌情给承租方十二个月以内的找房期。超过期限承租方仍未退房的,自超过期限的次月起,出租方有权按上月租金逐月加收5%的房租。
  因落实政策换约续租的私房,仍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出租方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
  (六)出租方对出租房屋有维修的义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承租方必须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
  (二)承租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并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房租。
  (三)承租方需要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出租方出卖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五)租赁期内,因买卖、继承、析产、赠与、调换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也可协商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六)未定租期的出租私房,出租方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住的,承租方应该腾空搬迁。承租方搬迁确有困难的,应先行腾让部分房屋,并在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内全部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自次月起,应按上月租金逐月增交5%的房租。
  (七)属个人租房的,租赁期内承租签约人死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户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租用房屋;属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租房的,在租赁期内法人代表变更,原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如经双方商定,也可终止租赁关系。
  (八)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方。出租方需继续出租房屋,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九)承租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装修,须遵守《宁波市城镇住房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与出租方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不得影响城市建设或妨碍公共利益。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酌情查处。


  第十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申领《房屋租赁登记证》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限期补办手续,补交土地收益金。
  对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未申领《房屋租赁登记证》及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或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租赁,并按市政府第1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按本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和罚没款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方应继续履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房屋租赁发生争议或纠纷,租赁双方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镇海、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庄桥、慈城、洪塘、段塘四镇的房屋租赁,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所按本规定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5年0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5年02月1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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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3 21: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3 21:25 编辑

                                                                  房屋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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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个方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3 21:39 编辑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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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0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租赁合同的起草后,最好让律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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