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332|回复: 0

保险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后,学校仍负全部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594

主题

879

帖子

7486

积分

Lv.14 五品知州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积分
7486
在线时间
146 小时
发表于 2010-2-28 12: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2-28 16:44 编辑





     【案情】:     
      2008年9月,吴某进入一家私立学校读初中。入学时,该学校为每位学生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1日24时止。吴某按照学校的通知,支付了保险费89元。2009年5月,吴某上完体育课后,在自己寝室床铺的上铺整理衣服时被头上转动的吊扇击伤。吴某立即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4000元。最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吴某3000元保险金。之后,吴某父亲找到私立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4000元。私立学校认为吴某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赔付的3000元保险金,学校在赔偿吴某损失时就应当扣除这笔款项。但吴某父亲认为私立学校的赔偿与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有关系,应当对吴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吴某父亲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私立学校全额赔偿吴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吴某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可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吴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了赔偿责任,而私立学校作为第三人,不管加害被保险人吴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造成了吴某的人身伤亡,吴某对私立学校就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公司向吴某依约给付了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得代位被保险人吴某向私立学校追偿,被保险人吴某仍有权向私立学校请求赔偿。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吴某给付保险金后,不影响吴某对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私立学校的求偿权。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7 11:58 , Processed in 0.085605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