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 21:07 编辑
【案情】 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离婚的起因竟是男方要求儿子改姓,结果造成夫妻双方矛盾加剧,最后闹到法院。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胡某由被告舒某抚养,但其要求改姓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明,由于原告胡某家没有男丁,故经人介绍,在2008年4月24日,被告舒某按照农村习俗以“入赘”的形式与原告胡某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4日,生下儿子胡某,后被告后悔“入赘”,要求给儿子改姓,原告不同意,被告以此为由长期不回家,不给原告母子抚养费,故原告诉请要求判决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的结婚自由也有离婚自由,由于双方一致同意结婚婚姻关系,法院理应支持,同时双方也同意婚生子由被告扶养,故也应得到支持,本案的特殊之处即在于被告是否可以将其儿子改姓的问题,由于姓名是一个自然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区别的符号,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到底随谁姓,法律虽没有做出硬性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成了一方独有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故本案中,被告要求改姓的要求理应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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