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属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遂撤销原判缓刑实行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施某经营野鸭养殖多年,在明知野鸭不能随意捕捉的情况下,以提供猎捕工具的方式大量收购捕捉的野鸭用以配种。2010年至2012年期间,施某向谢某(已判决)、柴某(已死亡)提供媒鸭和捕鸭网具,并约定收购捕获的野鸭。随后,谢某、柴某将施某提供的媒鸭和捕鸭网具提供给其他捕鸭人,由捕鸭人在三门湾沿海一带张网猎捕野鸭。期间,谢某、柴某等人共向施某出售野鸭500余只。 2012年11月9日,施某从谢某、柴某等处收购181只野鸭时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这些野鸭均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此外,在2007年7月,施某曾因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小天鹅被慈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为此,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2014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文某在胡陈乡张网捕捉画眉鸟被当场抓获后刑拘审查,随后,陈某被依法逮捕。 “近年来,我们以保护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为契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王根友告诉记者,三年间,他们共办理刑事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办理行政案件3起。捣毁野鸭非法猎捕点30余个,收缴禁用猎捕工具230余件,收缴放生野生动物860余只(条)。 记者了解到,我县一些地方使用铁夹、吊杠、电网等危及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的情况时有发生,张网猎捕野鸭、画眉鸟的现象也还存在,为此,王根友表示,下阶段,我县森林公安机关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载体,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同时通过健全举报制度、加强野外巡护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我县生态平衡,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黄浓珍 通讯员 童欣芸 仇丹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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