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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的机器能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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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9: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19 19:05 编辑

      【问】:

  

  张某自办了一个劳务队,平时承揽些平场挖沟之类的活。今年春节,张某因资金紧张不能给工人支付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以5台挖沟机作为抵押,从我信用社贷走了5万元钱。现在我们发现,张某抵押的机器天天在使用,机器价值天天在减少。请问,如果张某到期还不了款,抵押物不值抵押的钱怎么办?(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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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9 19: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答】
     

      就你提出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你来信所述的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不能恢复减少的情况,你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作为抵押权人的你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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