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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以集体的名义转让集体土地,所得又归集体所有 “为民”“村官”为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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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0: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3-21 10:19 编辑

  (一)
  3月16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土地违法的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慈溪市观海卫镇昌兴村经济合作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2万元;该村党总支原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林其达、村委会原主任王国炎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林其达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王国炎有期徒刑两年,各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此案始自2003年3月。当时,观海卫镇的原严家村、桥上村等刚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昌兴村,林其达、王国炎成了这个村的主要当家人。但由于各种原因,比起邻近几个村,昌兴村的集体经济并不富裕,这让几个当家人寻思如何快速致富。当年3月底,由林其达主持,昌兴村召开了村党总支、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三套班子会议。在这次会上,“村官”着重研究了村集体土地转让的事宜。原来,有个人和企业看中了村里的土地,提出了转让要求。经过一番研究,众“村官”最后决定,由林其达、王国炎出面,与欲在该村购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同时向后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转让费,以此作为该村的经济收入,改善村集体经济状况,“造福”于村民。
  据调查确认,在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的6年时间里,昌兴村共转让集体土地48.616亩(其中基本农田41.003亩)村经济合作社因此获利45.2万元。
  (二)
  其实,村经济合作社擅自转让土地并非个案,最近几年来,类似情况在全市各县(市)区的一些农村都有发生,而且一些案件中被非法转让的土地数量较大,涉案标的额巨大。仅慈溪人民法院在最近三年,就判决了8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涉案个人和单位13个。今年1月11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曝光了2007年10至2009年10月我市查处的10起土地资源违法典型案件,慈溪市昌兴村非法转让土地案被列为其中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案的操办者主要为“村官”,在他们看来,以集体的名义转让集体的土地,所得又归集体所有,虽然违法但却“合理”,这让一些人的胆子越来越大。
  那么,为何在一些人看起来是合理的事情,其实是一种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呢,其中的法律关系究竟怎样?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
  (三)
  这位法官介绍说,非法转让土地又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因此,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就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及其他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出让、出售、交换、赠与等各种形式的转让土地行为。
  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比较普遍。对此,除了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对其中性质严重者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对此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而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慈溪市昌兴村非法转让土地案就属于单位犯罪,几个具体进行操作的“村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获刑。
  因此,作为村官,打着为集体谋取利益的旗号,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将带来严重后果。此案的判决是对那些胆大枉为的“村官”的一个严重警示。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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