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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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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10: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中国?
2015-05-30 腾讯文化25评
摘要谈到陪审制度改革,1994年美国的“辛普森案”可能是绕不过去的。这个案子在一定程度上向中国老百姓普及了陪审团审判的制度。

腾讯文化陈菲 发自北京

演讲者:何家弘,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美国的陪审制度沿袭自英国

今天我谈的主题是:在犹疑中前行——中国陪审制度的改良。主要谈一谈我这些年对陪审制度进行研究思考的心路。


何家弘


先谈一谈国外陪审制度的沿袭过程和我的观察。我们上学时其实也学到过国外有陪审团制度,但那时没有一个真实的画面。1990年我到美国西北大学留学,主要研究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所以我也到美国的法院旁听审判,看陪审员挑选的过程。美国实际上是从英国沿袭了陪审制度,并且写进了自己的宪法中。回国后,我将留学经历写成了第一本随笔《毒树之果》,记述了美国陪审制度的一些内容,但当时并没有认真思考中国的陪审制度问题。

1998年,我到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做访问学者,其间也旁听了马赛重罪法庭的审判。以前看到的文字材料,法国陪审制度好像与我们差不多,是“1+2”(1个法官+2个陪审员)、“2+1”(2个法官+1个陪审员)的模式。但在重罪法庭上,我看到他们的陪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学习了英美的做法,包括当庭随机挑选以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挑选过程中的否决权。法国现在只在重罪法庭中使用陪审制度,而且是“3+9+1”模式:3个法官,9个正选陪审员,1个替补。

2010年夏天,我到德国马普研究所做讲座,也到当地法院旁听。德国基层法院的审判有独审制,也有陪审制。他们的陪审制与我们也差不多。一名女法官跟我说,根据她二十多年的经验,所有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从来没有跟她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她在州法院审判一审案件中,可以有大审判庭,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

2012年6-7月,我在日本名古屋大学做特任教授,顺便考察了日本的陪审制度。日本其实战后也学过美国的陪审制度,但感觉水土不服,后来改成加强民众参与的司法改革,跟我们的陪审员制度差不多,“3+6”模式。

今年2月份我到伦敦参加全球法律峰会。世界上有很多我们讨论很热的法律制度其实起源于英国,包括一些法律理念。英国陪审制度在世界上的影响也是最大的。13世纪正式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的分离,也就是后来的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而且小陪审团从早期的知情人陪审团转化为不知情人陪审团,带动了英国一系列证据规则的诞生。以前一直讲英国陪审制度好像在衰落,民事案件中根本不用了,刑事案件中用得好像也很少。但这次开会他们说在重大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大体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工式,即陪审员与法官有明确分工。笼统地说,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在具体诉讼中,可能有时会有一点模糊的地方,就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究竟怎么来界定。另外一种是无分工式或者叫参审制,这主要是原来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究竟哪种模式好,很难简单地给出答案。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有优点就有缺点。


为什么需要外行人参与陪审?

我曾经写过人类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包括要不断走向专业化。因为专业化能保证更高水平的社会服务。陪审制度似乎与它是背道而驰的。但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确实都还需要陪审制度。

为什么即使到了现代,这么讲专业化的年代还需要外行人来参与司法审判?人们给出了各种理由。首先,它加强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权威,为法官了提供一个抗拒舆论压力和外界干扰的屏障。另外,陪审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经验不足和知识缺陷。一方面因为陪审员来自社区,具备社区经验。另一方面,现代司法审判的一种趋势就是请一些专家担任陪审。这主要是解决一些特殊专业领域的问题。

另外,这些年来在我国研究陪审制度,我觉得陪审制度好像能够解决法院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如果说必须有合议庭,虽然其实就是一个人负责,但也必须有三个人。法官那么忙,三个人有时也不好凑。陪审员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像交通协管员一样。


美国“辛普森案”向中国老百姓普及了陪审团制度

谈到陪审制度改革,1994年美国的“辛普森案”可能是绕不过去的。这个案子在一定程度上向中国老百姓普及了陪审团审判的制度。

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最后判决辛普森无罪。判决后有各种各样的评论。印象很深的是判决后,被害人之一戈德曼的父亲接受采访时说了一句话:今天司法遭到了践踏,正义遭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陪审团的判决。这句话发人深省,我这些年讲课经常提到。法院的领导听到后也很有感慨。他们说,美国老百姓觉悟真高,明明觉得法院的判决不公正,但都尊重。但是它其实也反映了背后制度的问题,其中一点是陪审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除非能够证明整个审判有严重违反程序公正的做法,可以宣判留审,否则就是终局判决。司法需要权威性,没有权威的司法是没有生命力的。

“辛普森案”出来后,有人看到我的书里讲美国陪审制度,就讲其实中国也有陪审制度。确实,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就有明确规定,但这里面有细微之处。1979年规定的是一审合议庭应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后来198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在实践当中法院没有积极性,觉得不好找陪审员,找到了陪审员也不怎么样。

1999年初,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成为了热门话题。那几年,特别是1998年,我从法国回来后,就开始对陪审制度改革加以关注和思考,在《中国律师》发表了《陪审制度改革断想》。

2007年辛普森要出版《杀妻自传》,有民众很不愤。他们认为这事就是辛普森干的,当年判你无罪,你小子还出书。所以有民众到出版商所在地波士顿要求不让这本书出版。但最后法院判决允许发行,但辛普森所得版税应该用于两个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1995年,法院判的是赔偿3350万美元。辛普森把洛杉矶的豪宅拍卖了,赔了800多万美元,后来就不赔了。法院也有执行难的问题,因为辛普森跑到佛罗里达,不住在加州了。9月13日,法院裁定这本书可以发行,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辛普森因入室抢劫案在拉斯维加斯被捕。从证据角度研究,我觉得证据不足。杀妻案证据更多一些,但警方取证有致命的错误。

2008年10月3日,又是一个巧合。拉斯维加斯陪审团判辛普森有罪。正是在13年前的同一天,洛杉矶陪审团判辛普森无罪。这个案子评议时肯定有洛杉矶案的影子,这后来也是辛普森律师上诉的理由——陪审团先入为主,觉得那个案子当时没判,现在一定要判。警察也说过这样的话,在当时引起了争议。他们认为洛杉矶警察太笨,那么多争议都没把辛普森搞定,这次我们一定要把他搞定。


中国需要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制度究竟怎么改革?有段时间我在司法部做了一个项目,叫“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特别注意到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学习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有的照搬,有的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做法。另外,我们也考察了一些北欧国家推出的专家陪审员制度。

我们在后来出的《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因为中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不可能推翻,所以我们想是不是一般的案件可以保留现在这种做法,但在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中,引入陪审团的审判方式,一些特殊案子引入专家陪审团。

推进我们的陪审制度向陪审团模式转变,一直是我这些年的追求,也一直努力想做一些具体的事。陪审团制度绝不是人类社会中最好的审判模式,也不是在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适用的,但我觉得当下中国需要陪审团制度。也许再过30年,中国的法官们都成为精英了,司法权威大大提高了,可能就不再需要陪审团了。


中国陪审制度改革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的思路

刚才讲我一直热衷于推动朝向陪审团制度的改革。2011年,我的观点发生了一些更现实的变化。这一年,最高法院在苏州召开了陪审制度国际研讨会,请我去做主讲,参加的主要是中国法院的院长,大家交流陪审制度如何改革。那次会上接受到的信息使我觉得中国要推进陪审团这样的改革大概很难。这个改革不是老百姓说了算,而是上面说了算。司法改革公众怎么能够参与?当然民众和学者能够用自己的观点推动上面的思维和决策。但是怎么样在民间凝聚共识呢?所以在那次会议上基本上对陪审团制度是否定的,而是着眼于在现有的制度上如何去完善。

苏州在这方面搞得不错,让我们旁听一个审判。但我觉得那是一个败笔,一个小的盗窃案,被告人认罪。之后美国的联邦法官跟我聊:这样的案子为什么需要陪审?一个这么小的案子,而且被告人还认罪了,要陪审干什么?

既然陪审团很难推动,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的改革思路呢?首先,增加陪审员数量。“1+2”、“2+1”的陪审模式不用多谈,确实是一个摆设。这些年我也接触了不少陪审员,有的陪审员讲开庭后,书记员让他在白纸上签字,最后合议才判决。有的判决怎么判他们都不知道。我们做过实证研究,陪审员确实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我希望这次刑诉法修改能给陪审员制度预留空间,如果能够改成“1+6”、“2+5”模式就好了。刑诉法规定合议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是3人合议。这次能不能先把这一条改了,就是中级法院合议庭组成人数靠到高级法院去,不是3人,而是3-7人。那次我在报纸上发了一篇文章,提出了陪审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包括改革试点、选择权、评议规则、试点基础上推广等等。

2013年,我又进一步完善了我的想法,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陪审制度改革之我见》,提出还是要有大的合议庭这样一个思路,无论是“1+6”模式还是“2+5”模式。而且还要增加陪审员的数量,现在有25万,我觉得起码要有100万。陪审员的数量要多,并且每一个陪审员在一年内陪审的案件一定要少。法国规定陪审员被选上后,一年只能陪审一个案件。而现在我们有的陪审员一年能陪审三四百个案件,成了陪审专业户。陪审的案件也应该扭转基本思路,一定是重大案件才要陪审。不一定是退休的人才能做陪审,有工作的人其实也可以。但让他一个星期定期陪审两个案子,谁都受不了。如果规定一个人一年最多陪审一个或者两个案子,我想多数民众还是很乐意的。美国人也是这样,当陪审员是一种义务。另外,一定要一案一选,当庭挑选,随机挑选。在挑选过程中应该有程序标准,至少要保障辩护方的否决权。

另外,要完善议事规则,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我们要从侦查中心的诉讼模式走向审判中心的诉讼模式。我们现在都是走过场,有没有陪审团没什么区别。但如果明确这些陪审员是一案一选,而且就是听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再裁判,这个庭审就是实质化了。我曾经问过法官,按照现在的诉讼模式,刑事案件不开庭对他们有多大影响。他跟我说没有什么太大影响,判决不靠庭审。即使合议庭定案,也是习惯于看案卷。庭审为中心的模式喊了很多年,但很难执行。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六刑会”,邀请了很多学者去旁听。在分组讨论时,我也谈到陪审制度改革和刑事冤错案件如何纠正的问题。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还专门做了批示,也做了进一步的推进工作。2013年12月,最高法院又发出通知要搞试点。然后就是“四中全会”提出来要改革陪审制度。今年4月份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而且有具体推进的措施,我们今天在这展望未来。

本文系腾讯文化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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