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 她曾被丈夫打得光着上半身 下雨天冲出家门求助 昨天,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从2013年6月18日开始到今年6月9日事发之前,柳大姐有过四五次报警记录,事由都是丈夫打了她。每次警方也都到现场进行了调解,以夫妻和好告终。 夫妻俩住在杨梅潭自然村北区43号的一间屋子里,门上着锁、一扇破损的窗户上挂着衣服,掀开衣服可以看到屋内的情况:一辆电瓶车,一张床,床上的被子有些凌乱,墙上挂着几套男装。 村民陈女士,对夫妻俩印象很深: “去年夏天的一个下午,女的光着上半身,双手抱着胸,突然跑进了我家。她说被丈夫打了,跑出来没有穿衣服。我给了她一件衣服穿,当时下着雨,走时我还借了她一把伞。” 贵州人简大妈就住在这对夫妻的对面,她对夫妻俩的印象同样是“见面就吵架”,还经常找她评理,劝也劝不住,“男的隔三差五回来,两口子一见面就大吵,有时候也听到扭打声,一般情况,女的打不过男的。” 简大妈说,柳大姐本来在附近工厂上班,但经常被丈夫打得鼻青脸肿,也不做了,后来听说在工地找了工作。至于丈夫李某,经常拿着手机在家附近闲逛,老婆回来就让她买这买那。 6月9日当天,她就在家,又听到他们俩的争吵声。过了一会儿吵架声停止了,她到门口张望,看到柳大姐出门,对方还警告她“不要报警”,“直到后来警察来了,我才知道出事了,男的受伤了,流了很多血,我也没敢去看”。 律师—— 如果长期遭受家暴属实 可以适当考虑从宽处理 昨天,记者咨询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张锦伟律师。 张律师表示,如果柳大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属实,在量刑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警方案件通报—— 6月9日下午,余姚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柳某(女、49岁,余姚市梨洲街道人)因遭受其丈夫李某(男,35岁,安徽省亳州市人)家庭暴力而持榔头对李某进行击打,造成李某头面部、颈部、下身等多处钝器伤。后李某被送往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其伤情较重致使右侧睾丸被摘除,目前已无生命危险。 案发后,余姚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民警迅速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柳某。经审讯,柳某对其持榔头击打李某,造成其头面部、颈部、下身等多处受伤的犯罪实施供认不讳。 目前,柳某已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钱江晚报 记者 龚振岳 通讯员 牛伟 许鸿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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