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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办证 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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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8: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4-6 18:16 编辑

【咨询】

      我2004年7月以我的名义买了套房子,贷款由我自己偿还。那个时候房产证还没有办好,2005年3月我结了婚,但这时房产证也没有办好。从我买房到装修,我老公没有拿出任何钱,到现在要办房产证了,是不是应该把我老公的名字写上去?如果写上去的话,万一离婚,房子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他有权分割吗?如果不写上去的话,离婚后是不是他就没有权利分割?  (孙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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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6 18: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4-6 18:16 编辑

【 答复】

      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但是如果您把老公的名字写到房产证,那么您老公就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离婚时,就不可以认定该房屋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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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3: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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