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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解雇程序不合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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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20: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咨询】

      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请问:
      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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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6 20: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答复】

      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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