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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提醒你:为什么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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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17: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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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有风险 执行法官提醒你“带眼识人”
      目前,民间借贷的案件越来越多,法官在执行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都是熟人、朋友之间的借贷,而由于顾及面子问题,多数人在借钱的同时却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者保证,这就导致了债权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却收不到钱。
      案例一:“发小”借款后下落不明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年近不惑的潘先生最近很郁闷,原因就在于一笔数额巨大的借款无法收回。
      潘先生与借款人刘某是“发小”,二十多年的时光使双方凝结了深厚的友谊。因此,当2011年刘某找到潘先生,提出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想向潘先生借钱救急后,潘先生二话没说,立刻到银行分三次取了42万元借给刘某,出于对刘某的信任,潘先生并没有要求刘某提供抵押,只是要刘某签了一张借条为证。
      可到了2013年8月,借款期限已届满,潘先生多次向刘某追索欠款未果。无奈之下,潘先生只有将刘某诉诸法庭,由于证据确凿,判决并没有悬念。问题发生在案件转入执行程序之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刘某的财产情况,均无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刘某目前下落不明,根本无法取得联络。无奈之下,潘先生也只有同意法院终结案件执行。
      案例二:轻易为人作担保 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
      黄女士是一名公交司机,辛辛苦苦工作多年才攒钱在市区买了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可是现在,她的这套房子却面临被法院强制拍卖。
      几年前,黄女士同村的黄某找到黄女士,说他做生意急需用钱,想去借款却苦无抵押,希望黄女士可以用房子帮他做个担保,并表示很快就会把钱还上。
      由于从小一起长大,黄某多年来也像大哥一样关照黄女士,出于对黄某的信任,黄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为黄某向黎某的17万元民间借贷做了担保。谁知没过多久,黄某就失去了联络。
      债务到期后,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定黄女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转入执行后,由于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于是,黄女士当初提供抵押的房屋就将被拍卖以清偿债务。
       案例三:贪图高息 巨额借款无法收回
       欧阿姨已经退休,小有积蓄。由于银行的利率较低,欧阿姨总想着拿自己的存款做点投资。
       一次,在麻将桌上,欧阿姨对着牌友们说出了这个想法,这时,欧阿姨的牌友彭某对她说:“最近我的公司拓展业务急需用钱,不如你把钱借给我,我给你高出银行利率几倍的高息。”欧阿姨和彭某是多年的牌友,虽然谈不上很熟,但也知道彭某家开了一家公司,名下也有多处房产物业,平时出手也很阔绰。欧阿姨觉得把钱借给彭某应该比较安全,同时又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于是她将自己的存款80万元分两次借给了彭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是欧阿姨并没有要求彭某提供担保。
      几个月后,欧阿姨忽然听到消息,彭某被多个债权人起诉,要求彭某偿还债务。欧阿姨急忙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彭某偿还借款,法院支持了欧阿姨的诉讼请求。但是,当案件转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告诉欧阿姨,由于彭某的债权人众多,且其财产大部分都已经被抵押,现在彭某严重地资不抵债,由于欧阿姨的债权没有担保,所以从目前来看,很难追回。对这个结果,欧阿姨追悔莫及。
      法官寄语:出借有风险 借钱需谨慎
      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在大家都知道借钱给别人要签订借款合同。可是,一份权责明确的借款合同只能确保你打赢官司,却不能保证你收回借款。因此,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一是借钱给别人,尤其是大额借款一定要对方提供担保,对担保物一定要记得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之类,最好可以实际占有;
      二是不要轻易为别人提供担保,要知道,为别人提供担保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你必须为别人清偿债务;
      三是必须擦亮眼睛,不要贪图小利,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超出预期的收益必然会带来超出预期的风险。
     (资料来源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睿邓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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