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最高法正是就此出台补充规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要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要承担债务。 杜万华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这些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借款真实目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从而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更加明确。 法院综合判断一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了实务中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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