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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为“分手费”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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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4: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女方为摆脱前男友的纠缠支付了6万元分手费,可不久后她却与后任男友分手,与前男友结婚生子。于是,后任男友觉得上当了,指出当初那笔分手费中有5万元是他付的,要求归还,两人为这事闹上法庭。
  
      案例故事
  
      阿亮与小玲是初中同学。2008年,两人在同学会上相遇,阿亮动了心开始追求小玲,小玲答应了。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小玲的前男友阿军不断骚扰他们,提出要6万元分手费。
  
      2008年3月开始,小玲分几次总共给了阿军6万元钱,阿军也写下了保证书,承诺日后不再干涉小玲生活。阿亮以为麻烦事结束了,可事情却大出意料:没过多久,小玲竟主动向他提出了分手。一年多后,阿亮发现小玲已经跟阿军结婚生子。“当初6万元的分手费中有5万元是我给她的,他们这样分明是合起伙来诈我。”气愤的阿亮找小玲理论,要求归还5万元钱,但遭到小玲拒绝,于是阿亮将诉状递上了法院。
  
      庭审中阿亮称,当年为了帮助小玲摆脱阿军的骚扰,四处筹借了这5万元钱,由于当时正值热恋阶段,没让小玲出具借条。小玲对这一说法却矢口否认。她说那6万元分手费是自己从朋友、家人处借的,跟阿亮没有任何关系。
  
      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小玲考虑到自己当初提出分手,对阿亮造成一定伤害,因此愿意补偿阿亮1万元。
  
      案后说法
  
      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借款发生的主要证据,如果没有借条,则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分析,法院很难对该借贷关系予以认定:一是被告否认了借贷的合意;二是法院无法认定原告将款项交给了被告;三是即使认定原告将款项交付给了被告,但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之间是基于借贷,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或无偿赠与。

      据: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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