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7383|回复: 0

债权人变债务人?警惕!看好你手中的借条

[复制链接]

2692

主题

4090

帖子

2万

积分

Lv.18 一品总督

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Rank: 18

积分
29511
在线时间
230 小时
发表于 2017-4-28 16: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u=1458500443,2574864465&fm=170&s=0EAA7A235FB261AB515515CA0100A0B5&w=400&.jpg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蹊跷”案,“债主”杜某拿着一份没有载明债权人姓名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张某偿还其借款5 万元。最终,法院认为杜某的债权人资格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杜某的起诉。
  好心帮忙借钱,反倒被告上法庭
  “ 2010 年,张某经营煤炭生意缺钱,便向我借款。当时我经营一个工厂,效益很好,我在厂子里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第二天,张某给我补写的借条。”杜某在庭审中说。
  “这张借条是真的,但这是我出具给钱某的,不是给杜某的。”张某辩称,“当时杜某向我借款,我也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又联系朋友钱某,让他借款给杜某,但钱某不同意。后来我到钱某家出具了这份借条,借到5万元后当天把钱交给了杜某。2011年春天,杜某将这笔借款及部分利息直接偿还给了钱某。我让杜某把借条捎回来给我,但事后杜某并未将借条交还给我,而是将借条藏匿了。”
  第三人钱某在法庭上称,其搞水产养殖二十多年,收入不错。2010 年下半年,张某给她打电话替杜某借款 5 万元,因她跟杜某不是很熟悉,不同意借款。次日,张某到她家,给她出具借条一份,接着她把5 万元现金给了张某。2011 年春天,张某给她打电话,说杜某要去还款。当日上午,杜某偿还了5万元本息。她打电话问张某借条怎么办,张某答复让杜某给他捎回去。庭审中,钱某认可杜某提交的借条就是张某给她出具的那份。
  无债权人资格,驳回“债主”起诉
  法院另查明,杜某因资金周转曾于2010年 2月份向张某借款8万元,杜某一直未全部偿还。2016年 11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杜某,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42000元,法院判决杜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42000元。判决生效后,杜某至今未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提交的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姓名,其起诉法院虽然应予受理,但只是推定其为债权人,如果张某有充分的抗辩理由,杜某的债权人资格便不成立。杜某在自己手头资金比较紧张,尚欠张某的借款未还且至今仍未偿还的情况下,借给张某5万元,令人难以置信,且杜某未向法院提交交付借款的证据。第三人钱某向法庭陈述了张某向其转借款以及杜某还款等前后经过,其陈述与张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杜某虽然否认向钱某借款,但亦认可向钱某付款五六万元。既然其从未向钱某借款,但却向钱某付款,且付款的数额与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基本一致,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张某之托将款项交给钱某。因此,杜某无法自圆其说,亦与常理相悖。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对本案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本案中,杜某虽然持有借条起诉,但张某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张某的抗辩较之杜某的借条,更具有合理性、可信性。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重要证据之一,借条中如果未明确载明债权人姓名,会给一些心术不良的人以可乘之机,有可能提起恶意起诉,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出具借条不仅仅要将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写明白,债权人姓名更是不可或缺。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7 16:35 , Processed in 0.084100 second(s), 25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