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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长假出游,这些法律风险您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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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 16: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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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出游提示
       “十一+中秋”的长假就要来临了,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假期中外出旅游。与此同时,外出旅游中存在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相关的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外出旅游中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呢?下面,法官就相关法律风险为大家进行简要的分析。
      旅途中意外受伤怎么办
     人身安全是我们最注重的问题,在外出旅游过程中,遇到受伤的情况游客们应当如何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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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王小姐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A公司为王小姐提供5天4夜”吉林-松花湖-长白山天池-静泊湖双卧5日游”,每人1238元。在补充条款第9条中,约定:“高风险娱乐项目,如草地摩托、雪上摩托、骑马、快艇、漂流、攀岩、滑雪、潜水、蹦极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此后,王小姐在长白山旅游参加漂流活动时,穿着塑料鞋自行拖拽皮划艇时摔倒受伤,被送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胫前皮肤挫伤。此后,王小姐将A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官解读】
      本案中,王小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在漂流活动中穿着塑料鞋拖自行拽皮划艇的行为存在危险性,王小姐自身应当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这并不是说旅游经营者就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也应当对王小姐的受伤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王小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A公司的相应责任。
     【案例2】
       李先生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由B公司向李先生提供前往泰国普吉岛旅游的服务。在旅游过程中,李先生搭乘水上交通工具至普吉岛,因船体颠簸致其倒地摔伤,造成胸椎骨折。经当地救治后,李先生回国就医,并进行了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此后,李先生曾就此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因未尽合同附随义务导致李先生产生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李先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针对以上问题,法官对大家进行以下几点提示:
      1、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的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游览、娱乐项目,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参加的旅游项目,投保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时有权要求其进行提示和告知;
       2、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认真听取经营者作出的说明或者警示,妥善使用旅游过程中的设备设施,考虑旅途中自身身体状况参加活动项目,如旅游经营者未进行相应说明和警示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游览旅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做危险的行为,如遇到危险,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3、旅游者因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产生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相应责任人要求赔偿,并在旅游过程中积极取证。
      旅途中财产受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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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刘先生与D 公司签订合同,参加由D公司组织的欧洲多国深度游,合同同时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由D公司负责统一办理。在某国旅游途中,刘先生购买名牌手提包一个,价值近万欧元。此后,D公司导游在得知刘先生购买手提包后将税单收走,并称将帮助刘先生办理退税手续。在该国出境、另一国入境海关处办理出境退税时,导游被入境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刘先生购买的手提包未办理申报税款手续,并以未申报纳税为由将手提包扣留。刘先生回国后,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D公司的导游应当熟知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并应当遵纪守法及时办理申报税款手续,但该导游并没有按照当地国家政策办理。同时,合同明确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均由履行社负责统一办理,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导致刘先生财产损失,据此要求D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本案中D公司应当对刘先生进行相应法律法规的提示,刘先生自身也应当对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自行进行了解。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承担办理税费相关手续的责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游亦应对当地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知,并按照当地税费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导游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旅游者在出境旅游前可以做好准备,提前查阅攻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纳税制度和风俗习惯,带好翻译设备,记好使领馆联系方式,维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如相应损失确系因旅游经营者未尽其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相应责任人赔偿损失。同时,旅游者应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取证,提高证据意识。
      合同履行不顺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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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与E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E公司为周先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出发集合地点为上海。双方还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并就解除合同产生相应费用的分担进行了约定。此后,周先生购买了出发当日前往上海的机票,但因天气原因,该航班延误,周先生在得知该消息后告知E公司导游其无法按时到达集合地点上海,后也未乘坐该航班前往上海,出境旅游未能实现。后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E公司退还全部费用。E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周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参加出境旅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约定的出境时间之前一段时间内,上海的天气多为雨雪天气,周先生应当对天气做出提前的预估,为其前往上海做好充分准备,周先生购买的前往上海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故周先生无权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周先生未按时出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因为周先生并未参加该次出境旅游,E公司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周先生相应款项。
       张先生与F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了F公司为张先生提供济南、泰安等五日游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崂山风景区因大雪封山导致不能按原行程游览,双方在协商更换其他线路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先生将F公司诉至法院,要求F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约定行程出发前五天崂山风景区即因大雪封山,无法开放,作为当地旅行社的F公司应当知晓相应情况,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张先生进行协商,但F公司并未就此事进行协商,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求增加其他项目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所以,旅游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仔细阅读,在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遇到“霸王”格式条款时可及时要求旅行社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并进行调整。
      2、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线路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可以向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3、旅游者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合同,不能以自认为合理的理由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产生相应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秦文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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