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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过继”给大伯,亲生父母去世后,却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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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5: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过继’了的儿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了吗?”昨天,张先生给吐露自己的烦恼事,说因为父母当时的“过继”一说,亲哥哥如今不同意他继承父母的遗产。
       “过继”是一种民间说法,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张先生这样的情况,能继承到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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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过继给大伯
哥哥不同意弟弟继承父母遗产
       张先生今年44岁,有个哥哥49岁。
       张先生的大伯一直没有成婚成家。张先生的父母在2001年,决定将当时28岁的张先生过继给其大伯,但是并没有写下任何书面凭证,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张先生说:“2003年,大伯因病去世,去除丧葬费,只留下2万元不到的存款,没有住房。当时父母把我过继给大伯,并不是为了贪图大伯的财产,而是为了圆他有人披麻戴孝送终的心愿。”
       这两年,张先生的父母先后过世,留下了一套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和20多万元银行存款。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留下任何遗嘱。
       办好父母的后事后,张先生和哥哥商量着怎么处置父母留下的财产,提议将房子卖了变现,加上存款平均分配。
       “我哥不同意,说我已经过继给大伯,已经不是我父母的儿子了,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我想,我是父母的亲生儿子,肯定有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啊!而且父母晚年,也是我们两兄弟一起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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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不影响继承父母遗产
       工作人员分析,关于张先生的继承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小儿子不再享有继承权,因其与大伯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延续“香火”只是一种礼俗,双方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因此小儿子与大伯不存在收养关系,他与亲生父母间应该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根据司法部的《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二是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三是事实收养关系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过继”给大伯的时间是2001年,不具备事实收养条件的时间构成要件,又因没有办理任何法定收养手续,并不能证明张先生与亲生父母解除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过继”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事实收养关系,只是习俗中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延续香火”的目的,所以小儿子与大伯之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事实收养关系,小儿子理应享有亲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工作人员说,口头的“过继”“收养”等往往都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想要建立收养关系,首先要符合法定条件,其次要办理法定手续。比如,在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公证等。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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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子女不再享有亲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据了解,如果已经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可以明确,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权。
       业内人士提醒: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的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自己遗产的,最好能在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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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0: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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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20:3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个哥哥有点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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