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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离婚诉讼中“玩失踪” 法院拿他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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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5: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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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北仑的胡某性格粗暴,每次喝醉酒后就辱骂妻子沈女士,甚至拳脚相加,导致两人感情破例。今年7月初,忍无可忍的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胡某闻讯后要求沈某补偿他50万元,否则将“玩失踪”,拒绝接收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更不会出庭,让沈女士一辈子都离不了婚。沈女士有点担心,如果对方这样做,法院是否真的拿他没办法?
  [说法]
  胡某的说法毫无根据,即使他真的“玩失踪”,法院也能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方面,胡某“玩失踪”,并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胡某“玩失踪”,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如果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另一方面,法院照样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胡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被确认,法院甚至可以判决其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胡某涉嫌对沈女士实施暴力,如果证据确实,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这就决定了沈女士会获得法律的保护,甚至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
  (来源:宁波日报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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