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还在母亲肚子里,父亲发生意外不幸过世,宝宝有权利继承父亲遗产吗? 见义勇为却“好心办坏事”,要受法律处罚吗? 母亲没有照顾好还在襁褓里的孩子,还差点令孩子死亡,母亲还能作为监护人吗? …… 这些问题在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都有答案。 自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全文共206条,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它的实施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近日,记者采访了省高院,就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 1.胎儿也享有继承和赠与权 小赖的父亲是一名海员,在一次出海时被渔网缠住拖入海中遇难,当时小赖尚在母亲肚子里,父亲赖某生前也没有以遗嘱的形式指定还未出生的小赖继承所有财产。那小赖能不能直接继承遗产呢?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怎么办? 虽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胎儿要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但根据民法通则,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这一点,新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有了新变化。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民法总则》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两种情形主要涉及胎儿的权利,不涉及义务,符合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初衷,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人性伦理的要求。 2.“小大人”门槛降至8岁 10岁的小明今年上小学三年级,过年时,亲戚给了他300元压岁钱。最近,小明用这笔钱买了一些作业本、课外书籍,他可以自主处置这笔钱吗?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年龄是衡量一个人知识和经验的标准。 一般而言,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认知能力以及自我承担能力均有所提高,因此,《民法总则》适当地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保护其合法权利。 但民事行为是否生效,最后还要看是否符合心智标准,如果不符合,可以撤销,宣告无效。 比如分割房屋财产、签大的合同,就不太符合一个八九岁儿童的心智标准。 3.父母的监护权可被撤销 这是一个发生在浦江的案例。 女生小倩在某酒店的宿舍楼四楼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因不知孩子亲生父亲是谁,自己一人无力抚养,她竟狠心将刚出生的婴儿从厕所的窗户扔到外面的地上。 所幸,婴儿福大命大,被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只受了轻伤。 浦江法院判决小倩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决定撤销小倩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浦江县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 现实中,少数父母没有尽到关爱、教育子女的监护职责,反而做出侵害子女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这时,就需要法律对父母的不当行为作出回应,甚至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设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体现对监护人失职行为的惩罚。 《民法总则》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以对监护权的行使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避免监护人滥用权利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4.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装修工人何师傅在一公寓楼的6楼给业主装橱柜,听说有小孩站在5楼窗台上,非常危险。在其他人的帮助下,何师傅抓着屋外棚架等固定支撑,从6楼爬下5楼,抓住自来水管,踩在空调外挂机上,爬到男童所在位置,护着男童进了屋。何师傅在千钧一发之际救下男孩的画面,让目击者捏了一把汗,如果何师傅失手,后果不堪设想。 为见义勇为的好人撑腰,民法总则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民法总则》旨在鼓励人们救人于危难之中的价值观,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当然,现代社会分工细化,专业壁垒日趋严格,实施救助行为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救人于危难,还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害,“好心办坏事”。 因此,在条款中也对救助行为设定了条件,鼓励救助,但不鼓励盲目救助。 5.一般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5年前,王大伯借了同村的李大妈6万元,李大妈出具了借条,王大伯细心地收在抽屉里。李大妈迟迟没有归还这笔借款,随着时间的流逝,王大伯也渐渐忘了。直到最近,他才突然想起这件事,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但被告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很常见。 发生了纠纷,很多人都会想到去法院打官司来主张权利,但并不是有理就可以随时起诉,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存在着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而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力保护,或者害怕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匆忙起诉导致败诉; 另一方面,义务人违背诚信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不利于建设诚信社会。 《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关系。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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