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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女儿申请撤销兄妹对母亲的监护权 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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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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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6 14: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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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绘


  “平时,关于养老问题起诉到法院的,一般是要求其他兄弟姐妹能共同承担对父母的养老义务,这次却有点特殊。”昨天,象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记者说起一件事:该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申请人要求撤销兄妹对母亲的监护权。这是怎么回事呢?
  大女儿申请撤销兄妹对母亲的监护权
  象山的张老太育有两儿两女,分别是大儿子李一、小儿子李二,大女儿李三、小女儿李四。
  张老太本应安度晚年,尽享天伦之乐。不幸的是,张老太的老伴已经去世,小儿子也已不在人间。从2011年起,张老太就住进了养老院。
  张老太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此前,她也是一场官司的当事人,经鉴定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去年下半年,张老太名下的房产因列入棚户改造,将分得超过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子女们了解到情况后,多次向拆迁办提出主张,要求行使监护权保管该笔拆迁款。
  因争论不下,大女儿李三近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申请撤销大哥、小妹对母亲的监护权。
  拿到监护权,就能拿到百万元拆迁款管理权
  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三是让自己的女儿前去办理相关手续的。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李三提出申请的理由是,母亲住养老院期间,都是她在照顾,费用也是她出的。其他兄妹没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
  而李四则表示,自己为老人请了看护,看护的费用由她承担的。
  “兄妹几个吵来吵去的焦点在于,是否尽到了照顾母亲的义务,是否出过养母亲的钱。大家都争着要母亲的监护权。”工作人员说,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因为几个子女争执不下,拆迁款还没有发放,仍由拆迁办保管。
  据介绍,由于老人已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哪个子女有了老人的监护权,谁就能拿到百万元拆迁款的管理权。当然,拆迁款的所有权仍归老人所有。如果老人去世了,款项还有剩余的话,这笔钱也应该作为遗产来分配继承。
  这是象山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例
  象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子女要求撤销其他兄弟姐妹对父母监护权的案例。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后发现,这可能也是宁波首例。
  此前,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相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也就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为提起指定监护人诉讼的前置程序。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今年10月,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新规省去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王颖通讯员陈郑旭罗艺
  相关链接
  上海首例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上海张老伯年近90高龄,生活无法自理,5名子女均对老人进行照料。对于谁来担任父亲的监护人,5名子女存在争议。今年7月11日,5名子女共同向老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由于分歧较大,居委会最终未能指定。
  10月10日,三女儿以维护老人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向徐汇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张某指定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徐汇法院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调查,居委会、养老院确认老人的5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4名子女均要求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该案法官认为,此案审理适用民法总则实施后关于监护制度的新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本案申请人,即三女儿担任张老伯的监护人。同时,本案也成为上海首例当事人未经居委会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原标题:大女儿申请撤销兄妹对母亲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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