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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便捷与风险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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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2: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前不久,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叶某(慈溪某五金拉丝厂业主)起诉称,被告宁波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其订做家具五金件毛胚,并指定部分五金件毛胚由被告李某等人电镀加工,由李某等人向原告提取。叶某与宁波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从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间李某等人代宁波某公司共提取了价值13万多元的五金件毛胚。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向法院仅提供了26份送货单,送货单上需方上载明为宁波某公司,需方代理人处签名均为李某等人。         

      宁波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只是向李某购买过电镀五金件,但没有向原告购买过任何五金件。送货单上的需方栏内被告的名字都是原告自己加上去的,其没有委托李某去原告处提货,也没有写委托书。         

      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某向法院提供了28张送货单以证明其代宁波某公司向原告提取的定作物已经全部交付给了宁波某公司。       

      综合所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法官比较相信原告陈述的事实。但在证据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需方确为原告所写,签字也不是宁波某公司,且没有宁波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判断该货物是宁波某公司所订做的。  

  

该案经法官释明后,原告主动撤诉,但保留了再次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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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 22: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口头合同因其简便、易行、高效,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广受青睐。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认可了口头合同的有效性。         

      既然法律保护口头合同,为了提高效率,如果一个电话能谈成一笔生意,人们往往不愿意大费周折地去谈判,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合同在提高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相当大的风险。  

  

为此,广大商家在享受口头合同带来交易便利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口头合同内容不确定带来的商业风险。对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且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否则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将承担举证困难而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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