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8100|回复: 1

借条中的十大陷阱需警惕!

[复制链接]

120

主题

389

帖子

2386

积分

Lv.6 进士

Rank: 6Rank: 6

积分
2386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18-4-10 14:16: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timg.jpg


      借条中有哪些陷阱?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借条不明确、借条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出借人在借条上更改金额等等,以下这十大陷阱都是我们需要警惕的,快去下文了解详情!

      1、公款打到私人账户上,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

      案例: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甲公司人员向吴某交付了货款后,乙公司拒绝发货。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称公司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律师支招:甲公司在打款前应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2、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为李四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张三5万元”。李四向法院起诉后,张三辩称:“为李四所打收条是因为李四原先欠我5万元,由于我丢失了李四写的借据,因此在李四还款时给李四写了收条。”李四败诉。

       3、借条不明确,债务人否认收到了借款

       案例:张三借钱给李四,并写了借条:“李四向张三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李四逾期不还,张三起诉,李四辩称借条是其所写,但是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如果当时张三要求李四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写明:“李四已收到上述借款”,则可避免纠纷。

       4、借条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元,张三在书借条时借故离开,后将借条交给李四,李四将所借款项交给张三,后张三拖欠不还,李四起诉至法院,经笔记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张三所写。

       5、利用文字歧义赖账

       案例:李四借了张三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李四归还其中1万元,要求张三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出具借条:“李四借张三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理解为“尚欠”。张三不能举证证明李四扔欠其4万元,因此败诉。

       6、出借人在借条上更改金额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后李四持欠条起诉,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5万元。经鉴定,确认李四起诉前在“50000元”前加了一个数字“1”。

       提醒:借条金额应在阿拉伯数字后明确大写数字,防止被篡改。

       7、借条未写明债权人名字又未销毁,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案例:李四向张三借款若干,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借款人:李四”,未写明出借人姓名。后李四归还该款,张三以借据找不到为由,未归还李四原借据,后第三人王五持借条起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

      8、借条未明确利息,起诉利息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但借条上并未明确。后张三逾期未还款,李四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承认本金但不承认约定了利息。经法庭审理,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李四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9、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以达到否认借款的目的

      案例:王五向赵六借款若干,在写借条时,王五故意将名字写成同音的另一个字,还款期限到时,赵六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经查询,债务人不叫王五。

      提醒:如果借款时赵六能够核实王五的身份证,这类疏忽可以避免。

      10、借条变白纸,警惕“自动褪色笔”写借条

      案例:张三累计欠李四10万元,给李四出具借条。谁知2小时后,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经鉴定,李四的借条上蔡显示笔迹。这种“自动褪色笔”外观上和普通签字笔一样,但写下的字迹,快则30分钟,慢则两天就回消失。

      提醒:在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自带签字笔让借款人书写,最好再加盖印章和手印。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6

主题

406

帖子

2078

积分

Lv.6 进士

Rank: 6Rank: 6

积分
2078
在线时间
0 小时
发表于 2018-4-12 1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咬文嚼字,重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7 13:30 , Processed in 0.090041 second(s), 2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