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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街道赵家村的黑帮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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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草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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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2: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你好,我是桃源街道赵家村的一离婚女,在2005年离婚时,分得一间落地楼房,2006年村里进行旧村改造,却把我与前夫绑带一起,我的房子由我前夫签字,在没有同我本人协商、签字的情况下就想强拆,我不同意拆,一直在上访。却没想到村里做出下三烂、流氓的手段,把我家的电剪掉,路用台梁堵住,来逼迫我。我去街道反映了二十来次也没有回复。我的前夫是村长,还兼县人大代表。这是什么样的文明社会啊,他们这样做难道就没有人可以管了吗????????????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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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22: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离婚与拆迁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啊。你对于拆迁有什么诉求?是想赔偿的多些?还是什么?你如果对于赔偿不满意可以申请裁决,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方反之依然,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其次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综上所述,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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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0: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上没仔细看明这段文字含义:“2006年村里进行旧村改造,却把我与前夫绑带一起,我的房子由我前夫签字,在没有同我本人协商、签字的情况下就想强拆,我不同意拆,一直在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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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答很清楚,不同意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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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2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他们没有同我协商,就离婚分的房子 ,村里算到了我前夫那里去了,就没有我的份了啊,要是我的赔偿要求过高的话,到这里来说,也会被所有的宁海人骂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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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 草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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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6 13: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2# bxcy2006


    我看你很了解拆建的政策,你能不能告诉我你的联系方式,我把情况和资料说给你听,你再给我做个分析研究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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