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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父亲遗嘱明确房产留给儿子却被认定无效 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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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5 15: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越来越多,很多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对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等事作明确交待。由于遗嘱一旦形成就可能对相关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的订立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遗嘱无效的情况屡有发生,并因此而引发矛盾纠纷,我市一家 基层法院曾做过统计,在涉及遗嘱的继承诉讼案中,有近六成遗嘱属无效或存在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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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分成遗嘱无效最大原因
  在涉及财产最终被确定为无效的遗嘱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遗嘱订立者在处理财产的问题上,往往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并因此而导致遗嘱无效。
  近日,鄞州区的胡先生因为一套房屋的继承权,与妹妹发生了矛盾。原来,胡先生的父亲生前立有一份遗嘱,明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由胡先生继承。四年 前,胡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但其健在的母亲仍住在那套房子里。今年年初,胡先生的母亲去世后,胡先生以父亲留有遗嘱,明确指定房产由其继承为由,准备办手 续继承这套房产,但遭到其妹妹的反对。双方僵持不下,请住在同社区的一位退休法官进行调解。这位退休法官仔细审阅了这份遗嘱后告诉胡先生,他父亲留下的这 份遗嘱存在着明显问题:胡先生的父亲虽然指定房产由儿子胡先生继承,但这套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胡先生父母共有,并非胡先生父亲个人财产,而在这份遗嘱上并没 有其母亲签名,也就是说,胡先生的父亲实际上等于把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当作其个人财产处理了,胡先生的父亲即使明确表达了要把房产留给儿子的意 愿,也只能处分属于其个人的那一半份额。
  退休法官的一番解释让胡先生心服口服,之后,他与妹妹通过协商,解决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法律同时规定:“立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了 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这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任何人如果要订立遗嘱,其有权处分的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有 涉及他人财产的,在法律上就属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肯定不会随便在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但不少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往往会在无意中忽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即由夫妻二人 中的一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鄞州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他们在案件审理时发现,平时关系越是和谐的夫妻,出现这种由一人代表夫妻订立遗嘱,结果导致 遗嘱无效的可能越大,这是因为很多老年夫妻关系很好,平时,大小事务往往由其中一人做主,习惯成自然,在遗嘱订立时也沿用平时的习惯,由一人出面代表双方 的意思,却完全忽视了在法律上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此,夫妻如果要对身后的共同财产作出意思相同的处理意见,必须共同订立遗嘱,而不能由一人代表,因为在法律上,任何一人都只能处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如果是夫妻都有处分意愿,却意见不一致,只能分别立遗嘱处分。

  如何判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我们已经知道,夫妻一方所立的遗嘱,如果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中处分了配偶所拥有的份额的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以胡先生和其妹妹的房 产继承纠纷为例,胡先生父亲当时所立遗嘱,即使完全是其父母双方的意思,但从法律上说,就是非常典型的个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一定要执行 这份遗嘱,胡先生只能继承属于他父亲的那一半财产,还有一半属于他母亲的份额,在理论上,他妹妹有权参与继承。
  因此,任何一个人,在订立遗嘱时,首先必须想一下,自己所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家庭财产,不能简单地以 存单上的名字或不动产产权证上的名字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不管其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 下,还是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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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
      遗嘱无效,不仅会给遗嘱相关人带来很多麻烦,甚至会因此引发各种矛盾纠纷。为此,我们专门采访了多次受邀担任央视法治频道嘉宾的杨文战律师,请他就如何订立一份合格有效的遗嘱发表意见。
  杨文战律师表示,对于如何订立遗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严格的要求,因为稍不注意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这是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时所没有想到的。
  订立遗嘱首先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一般而言,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只要符 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上的要求也不同,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也会导致遗嘱整体的无效。
  其次是多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甚至同一时间订立内容不同的遗嘱的情况,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内容互相冲 突,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一般情况下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依据。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 形成一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就不影 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内容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但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继承法》规定“自 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 嘱的特殊效力。
  第三,立嘱人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重大的民事行为,立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立有效遗嘱。因此,立遗嘱必须是本人所为,即使是最亲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子女)也无权代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当立嘱人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好时,对其这种状态下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可能会有争议。如果不是精神病、老年痴呆等影响大脑意识的疾 病,即使身体很不好,也不影响老人的立遗嘱的效力。但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一个老人的身体状况对表达能力构成了实际影响,尤其是在不能准确清楚地完成自书 遗嘱时,对待老人的遗嘱就要格外慎重,为了避免争议,最好有专业医生的诊断证明可以确认老人的意识不受影响,再通过公证遗嘱或找律师见证的方式立遗嘱。
  第四,遗嘱可以附义务。遗嘱不只是一种权利的分配,有时,也附有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权利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其接受遗产的权利就可能因此被取消。
  杨文战律师指出,订立遗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能涉及很专业的知识,因此,在订立重大遗嘱,特别是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时,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遗嘱订立人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相关链接
  近日,中华遗嘱库“遗嘱司法证据备案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是我国首次通过区块链技术为遗嘱进行司法存证服务。当对遗嘱是否有效发生纠纷时,法官在庭审现场就可进行在线调取、播放、验证相关电子证据。

  相关案例
  死亡赔偿金为何不能按遗产继承

  宋先生的母亲7年前去世,父亲一直由宋先生赡养。去年,其父亲立下遗嘱,家中的所有遗产由宋先生一人继承。两个月前,宋先生的父亲突然遭遇车祸 去世,留下一笔死亡赔偿金50余万元。最近,宋先生的姐姐要求分割这笔死亡赔偿金,称其与遗产是两回事儿,而宋先生则要求按照遗产继承这笔赔偿金。

  【说法】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把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 遗嘱,从而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 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 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按此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是在其死亡后才产生的, 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或丧失,受害人近亲属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即可依 其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显然,车祸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不适用遗产继承。
  在本案中,宋先生姐姐的主张于法有据,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自然不适应遗产的遗嘱继承,须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加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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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3 六品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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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07:3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什么亲情都比不上钱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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