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有开房记录,不能认定配偶与婚外异性为同居关系
——李某诉苏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李某(女)和苏某(男)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生育一女,2010年2月10日在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2013年2月27日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23日,苏某与李某之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经公安局派出所调解后达成协议确定双方均有过错,相互道歉,损失自负。2014年7月18日,因李某怀疑苏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报警称有人卖淫嫖娼,经公安局派出所出警调查,李某系谎报,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2014年9月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架,经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双方协商解决。
2016年6月李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并提交通州区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全市旅馆住宿人员(2014年以来)列表》证明苏某与他人有开过房。
案件焦点:苏某是否与他人同居?
案件结果:在本案中无法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未判决离婚。
每一份判决都需要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而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要求比较高,指的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一夜情、嫖娼等都不能定性为非法同居。
本案中,李某提交法院的《全市旅馆住宿人员(2014年以来)列表》仅证明了被告与他人有共同开房的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不了苏某与其他异性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时,本案中苏某与李某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苏某与他人开房的时间不连续、地点不固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不能认定苏某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