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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浙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这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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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1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促进浙江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根据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特设岗位。本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
  •在技术工种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
  •省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或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
  •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或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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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完成需要延长的,经核准部门同意后,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特设岗位人员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特设岗位可转聘为常设岗位
  所在单位有空缺常设岗位,经与特设岗位人员协商一致,特设岗位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转聘为常设岗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聘用和管理;所在单位无空缺常设岗位的,聘期届满后不得转聘为常设岗位。
  省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
  • 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 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 “长江学者”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 省特级专家
  • 省“千人计划”人选
  • 省“万人计划”人选
  •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及重点资助人选
  •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 全国技术能手
  ……
  国家和省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符合专业技术四级以上或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任职条件,所在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事业单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特设岗位目标责任,执行特设岗位相应薪酬待遇。聘期届满后,回归常设岗位管理。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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