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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浙江这些行为将被处1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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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8 14: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9年02月18日1417_5.jpg

       浙江水系、湖泊众多,河流、水道、水库等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省政府近日公布《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办法》将从哪些方面推进水域保护?
  水域包括哪些范围?
  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对重要水域要实行特别保护
  重要水域包括: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
  蓄滞洪区;
  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明确水域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违法占用水域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釆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下列占用水库水域的行为:
  利用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
  在水库移民线以下建设与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涉及以上违法占用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水域占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该水域的河(湖)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及整改情况予以通报。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并公布。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加强水域保护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对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维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的措施。
  有关部门违反《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水域保护规划、未依法公布重要水域名录、未按规划实施水域保护措施、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整改不力的,将被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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